似乎每天从新闻媒体社会新闻的报导里、似乎在我们生活环境的周遭、人与人之间的际遇、互动关系、尤其是每天生活作息、所不能停摆的社会际流的动态机能、而动流之中最重要的一环是交通、道路的动况最为密切、频繁、在川流不息的概况里、却是潜伏着非常复杂激化因子、而每个人使用道路上的心境、标地各有不同,尤其是事情处理的类别、缓急时间点的需求不同、而唯一必须接受制控的是道路、可供使用的空间有限、交通法则也必需遵守、交通标示的图腾意涵要遵行、灯号的讯号变换、也得遵行;所以有多急迫的事、多重要的约会要完成,任谁都得依道路所设定的指令行事、否则就等着看自己有多少分比的幸运契机、在道路使用上不出任何问题。而出问题的都因为心存侥幸的心理、认为道路上所设的东西都是死的东西、没有表达说话的能力;因此可咨意行使我的个人意志、情绪上的冲动、追寻快感刺激、而在得意忘形、情急之下就极容易引起大小不一的事端发生、甚至于导至无可挽回的遗憾悲剧 !
人人都有道路使用权、而人车是动态的用户、而道路是静态的、貌相、宽阔、大小长短、岖曲、凹凸、平坦与否都得由人给于规划、设计、控管、而设置于其上的任何一个标示、都具备有一定的作用、一定的效应、功能发挥的;例如﹕红绿灯、路标指示牌、限速牌示、左右转告示牌、路向指标、道路的弯直状况;而这一些设置、虽然是静此的东西、但却负有极为重要的使命作用、其蕴涵执行着交通法责的规范权力;换句话说﹕所有的人车都得遵照所有挂设的图腾标示、意涵使用道路、否则出了意外状况、就得接受交通法则的制裁、担负起应承担得肇事轻重事端的法律责任。因此、个人的自由权行使、并非无所限制、也非无限大、大到可以随心所欲、无法无天地行使自我的自由权;而每个人在行使自我的行动自由权之前、动作的发出、必然会有一个效应的反馈、好的行为举止、肢体语言、自然有好的响应、坏的行为意向、相对地也有一定程度的效应响应、而不是毫无反馈的效应的回响。
所以、今年来的交通事端发生、我们经常看到的一些怪现象、开著名车在路上奔驰的大有人在、这表示用车人的生活相当富裕;也让人直觉到用车人、一定有身份地位的人,最少是有钱人,有相当的格调,才有份量开名车;但很可惜经常看到这些名车的用路人,展现出自我的极高势态,好像把道路、视为私人的产物,随自己的心情好坏来使用,无视于道路使用的安全规范,更忽略了别人的用路权利,反正视自己的自由权为无限大,优越于其他人;想开多快的速度、就开多快、想变换车道、就紧急变换;左右窜来窜去,若被别人挡在其前面,或被超车,被按喇叭,都属于被挑幸自我颜尊的行为。所以看在眼里极为不爽,不悦,不满,而引起了心中莫名的怒火,火器冲上心头,非还以颜色不可,甚至于脑际闪起了念头,非狠狠给予颜色看,教训、教训之,好让对方知道我是何等大人物,甚么的角色;大爷我不是好惹的、也打听、打听本大爷的威风凛凛大名、地方上的地位、角色扮演何等的显赫、我的颜尊是不容他人侵犯的、谁得罪、侵犯到我绝不会好过的;所以为了出一口气、再行车的路段上、经常为了这丁点的行车小过节,而引起大小暴力的相向,大打出手,刀枪相见,甚至于寻仇闹出人命;最终却要为此小过节、各自必须付出极大的代价,造成悲剧之后再来反思行为的对错,是否晚了些、也毫无实益可言,不是吗?只呈一时的情绪、意气的风发之快、争一时之英雄气魄展现而已,又能证明甚么?等事件过后想想得不偿失,不是吗?
因此,自由民主体制的落实、若没有律法的严明标彰、司法的公义执行、人民守法的理念灌输、行为习惯的自律规范养成,每个人都用自己的认知角度去解释行为、解释自我行使的自由权观点、坚持自己的思维、言行举此才是正确、合理、合法性的话;社会群体的行为能不乱吗?试问社会生活环境还能有曲直是非、黑白之分吗﹖所谓:公平正义、又将以何种标尺为准则,公理又将以何种角度来释义、其为应公守之公共准则呢?所以自由民主之体制执行、非得靠司法的严明规章作为对错、事端的曲直、黑白尺度判别标的;司法执行的严明准则。以司法执行者的公平、公正、公义、公信的心态去执行法的论证、判断;才能为国家、社会、人民生活环境带来安定、祥和、康宁的环境条件。
人民的生活言行、举手投足表现是否合乎礼仪、合乎高度的文明社会素样品阶、不外乎是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基础根基有做好,言行举止的行为良劣展现,足以象征一个国家的的经济繁荣、文化、思想的高低阶程度如何?物质文明、人文素样的品极属于高或低阶﹖所以、一个国家的繁荣、发达并非单靠经济、科技、物质的高低生活指标为准则,更重要的是人文素养、教育、生活行为的优劣展现为重要的衡量指标;人民生活的言行思维表现、粗暴无礼、没有文化素养的话、相信在国际间,能否被别人肯定、称羡、敬重、并非全以经济、物质的繁荣为唯一的指标;更不是事事都以大声、拳头来比大小、喊打喊杀为取胜的筹码﹖有谁愿意和蛮横霸道、不讲理、素行不佳的暴力者做朋友呢?所以生活品德的展现、礼义廉耻的遵行、也是一个国家的繁荣发达、文明先进的关键指标。
因此、当你的言行表达、造成他人的不便、不舒服,这就表示你已经侵犯到别人的权益,此种言行已属于违法的行为。更何以动粗打人、骂人、羞辱人的动作,这些造成别人伤害的言行举措,很显然是超越了个人自由权的行使范围,为法律所容许的范畴内。所以、从交通事端的发生、非驾驶人种种客观因素、非机械、人为疏失发生的事端造成的祸害;事实上并无可责难任何一方的对错,论断的基准点认定根据,只有透过处理交通事件的专业人员鉴定、论断出肇事的问题所在、依法追究双方责任的归属、并处以应当承担的交通法律责任。为此个人自由权的行使权限,并非毫无限制,或可随心所欲之滥用,若滥用道路之行使权、漠视交通法则的规范、开快车、横冲直撞、不爽别人的按喇叭、挡路、超车、而感到不爽、不问青红皂白、就动口辱骂、动手打人、咂毁、搅损他人的车辆、这些暴力表现均属违法、难为公允的暴力行为、也被列为羞耻、无教样的野蛮人行为、不但损毁个人品德、声誉的个人行为、若被诉诸于媒体新闻版面、电视新闻媒体画面的话、可想而知国家的形像、颜面损伤有多大、也极有可能被形塑成一个充满暴力、无生活文化、文明素养的国家、谁还感与之交流、互访、观光、或做其他的经贸往来呢﹖因为谁也不愿冒生命、人身、财产、无安全保障的风险。
台湾的自由民主制度执行,也许属于新兴的体制,所衍生的社会脱序,或一些生活行为的乱象,在观点上被认为是必然会发生的现象,所以久而久之,一些脱序的行为发生,就被认为应该被可容的行为,因此司法的改革,若不采取迫切的修法,拟定适合时代变迁的法律执行规范的话,任由个人自由权利的滥用,势必造成社会国家的动荡不安,国家发展的倒退,所以自由民主体制的实践,法治的教育理念,势必为一个极其重要的基础建设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