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过去的6月份,有两个案件在纽国引起轰动。一是大卫.贝恩案,一是薛乃印案。前者涉嫌杀死父母兄弟姐妹五人,在狱中度过15年囚徒生涯,竟惊天大逆转,获无罪释放;后者杀妻弃女,被判有罪,可能要在监牢长期服刑。
这两个案件一前一后,互为呼应,勾画出纽国法体风貌。而薛乃印案更是震惊华人社会,不得不承认,案件中的,虐妻杀妻,异国弃女,天涯亡命,跨国追踪,美国被捕,引渡回纽,获判有罪,咆哮公堂等情节确引人入胜,一波三折,精彩纷呈,高潮迭起,如看好莱坞大片。不过,再如何轰动,再如何刺激,也会很快平复下来,大众的眼球又会追逐新的热点,新的故事。最可怜的是那个小女孩,成人的罪孽带给无辜的孩子永远的伤害。
这个世界没有完美,也没有绝对的好。所谓完美,是近似完美;所谓好,是比较之好。且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社会体制,法律制度莫不如此。英美法制体系(纽奥两国包括其中)最大的特色之一是陪审员制度。审判的精髓是,被捕之嫌疑犯在最终裁定其有罪之前,要假定他是清白无辜的。陪审团成员,要依据人证物证,庭审事实,不可依据道德和推理等因素判定。在重大的案件中,经常是证据档多如牛毛,案件审理旷日持久,所耗费用委实惊人,
当然都是纳税人买单。更令被害人家属愤怒的是,如遇上无比精明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巧妙地抓住办案程式的纰漏,人证平时的道德瑕疵,物证科学依据的片面,竟能轻易扭转乾坤,开脱罪责,使之逃脱法律的制裁。呜呼哀哉,真是天理何在?这种情况也无形中鼓励了欲犯罪之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不是当场拿获,能奈我何?如何入我以罪?
正是这种法体,又是对公民人权的最大保护。是以人为本,人权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是英美法制社会的架构基石。宁可漏网,不可错杀,案件中如有疑点,就存在着重审,翻案的可能。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制度,有着非常的合理性和深邃的意义。陪审团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当地居民如发生纠纷或者决定某人是否有罪及如何处罚,都要交予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做出最终裁决。现代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
后在各殖民地发扬光大。这一制度的内涵基础是:民众最朴素的良知和正义评判案件事实,比任何精英,权威的判断更可靠。独立的陪审团制度,对政府职权的滥用,精英权威的偏执起到了监督抵消作用。难怪现代最著名的法官和法学家阿尔弗雷的.丹宁认为陪审团制度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
非常喜欢看1957年的一部老电影《十二怒汉》(12 Angry Man)。在贫民窟长大的18岁少年被控谋杀亲父,凶器铁证如山,人证言之凿凿。十二个陪审员只要在休息室内达成一致的意见,就能结案。十二个人各有自己的职业和生活,在那个炎热的下午,多数人早已认定嫌犯有罪,只想赶快投票,结案回家。唯有8号陪审员(由亨利.方达饰演)有不同的意见,他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己见,耐心阐述,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一轮又一轮的投票,
最后达成了一致的结论:无罪。这部影片曾获奥斯卡四项提名,轰动一时。电影非常精彩,并不因为故事情节只局限在一个房间而无聊沉闷。
伊斯兰教国家实行酷刑。以身体刑法为重要内容,同时兼具财产刑、耻辱刑。经常实施砍头,断手,削足,鞭刑等严酷刑罚。这无疑对社会治安有震慑作用,从另一方面看,也实在残忍,野蛮,为国际社会所诟病。
新加坡以严刑峻法闻名于世,1994年的新加坡有这样一个轰动全球的案件。与母亲同住新加坡的18岁美国青年迈克尔.费伊,因喷涂他人汽车,窝藏偷来的路标被判罚款,监禁,和6下鞭刑。这个案件自然在美国闹得满城风雨,全球也是沸沸扬扬。还惊动了美国总统克林顿亲自出面,向新加坡总统求情,要求以罚代刑,免其鞭刑。结果如何?照打不误。那鞭刑,在犯人屁股上,用特殊的藤棍,由专业行刑手抽打,每一下都会皮开肉绽,痛彻心肺,
直打得一佛出世,二佛升天。更可怕的是几个月伤势愈痊后,仍会留下永生不灭的鞭痕。
新加坡的鞭刑恶名远扬,有40种罪名可判鞭刑,包括在公共场所涂鸦,非法入境,或者逾期滞留等。而新加坡严密的法网,健全的法律体系,覆盖了社会各个层面,真正最做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使得新加坡成为一个社会治安良好,犯罪率极低的国家。
我在新加坡旅游的时候,也是有小小紧张。不是有作奸犯科之想,实在是怕疏忽犯错。要知道,在新加坡是连口香糖也是不可以吃的,忘了冲厕所也会被重罚。在新加坡,千万不可兜搭女孩子,如被告非礼,可是不轻的罪责。土生土长的新加坡人,自然习以为常,其他国家的人不一定适应。创造这个制度稳定,治安严明的花园城市,新加坡人,是付出了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