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上新闻报导,历时二年的薛乃印杀妻案巳尘埃落定。认定薛乃印有罪,是众望所归,可是说薛案巳尘埃落定,真的’落定’了吗?在新闻报导中似乎没有看到落定的强有力的依据和突破案件取得新的犯罪证据。因此给人的感觉,二年前的这个疑案今天仍是个谜案。什么弃女呀,领带呀,逃跑呀……像《祝福》那个戏里的祥林嫂逢人便说,’阿毛被狼吊走了’一样,不停重复着人们早巳听厌了的老话。说的人不厌烦,可听的人真的听厌了。
虽然不少华人对薛口碑不佳,据说,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新西兰人都认为薛有罪,确定薛乃印有罪的证据,一是受害人刘安安是薛的妻子,凶案在家发生,’凶器’为薛的领带;二是夫妻感情恶化,薛有杀人动机;三是事发后,薛为了逃亡海外,把女儿遗弃在火车站。这三个相关情况,也许在犯罪心理学的书本上能找到一点解说,可是在刑事侦察学中是站不住脚的。夫妻关系、个人领带、弃儿独自外出,不是证据链,只是一种肤浅推理。把推
理作为犯罪证据是不理智的。法官不能凭感情判案,如果法律被舆论左右,这样法律会失去公正,在一个民主国家里,人们不愿意看到这种现象。笔者虽不是新西兰公民,也并未亨受到纽国福利,但呼吸到了新西兰大自然的空气和民主空气,因为爱新西兰,今天愿冒天下之大不韪,对薛案说说本人一孔之见。
要做到司法公正,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以下16个字的办案原则应有共性。那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事实是关键,证据是要害,定性是原则,处理是手段,如果案件事实差三错四,证据摇摇晃晃,没有结成证据链,或三证(即人证、旁证、物证)矛盾,那么判断案件性质很难准确。案件定性错误,处理必然失去公正。
我们不能说薛案至今不清楚,但巳经知道的,只能说是掌握了相关情况,还不能说是查证的作案人的犯罪事实。不能因为受害者的尸体在薛私车内就认定是薛杀的人。如果一个食客在饭店吃饭时中毒猝死,谁能指定是饭店老板,或饭店职工下毒杀死的?老实说,杀害刘安安的第一现场究竟在哪里,尸体是人,还是用工具搬上薛车的,恐怕至今还没有人能够说清楚。受害人颈上的领带和内裤束腰带上有薛乃印的DNA,可是也另有两人的DNA呀,
那么这两个人的情况查清了吗?有排除他们作案的证据吗?既然认为刘安安有外遇,薛乃印因吃醋而杀刘安安(这是主观分析吧),那么又为何不怀疑另两个人也有杀刘动机呢?
综上所述,薛乃印案的结案条件还未成熟。如果司法当局因为舆论压力,想把这个至今扑塑迷离的重案轻率结案,到后来风云突变,例如,发现刘安安的死亡时间(真遗憾,当局至今尚未弄清刘的确切死亡时间)是在薛乃印外出之后,再例如,杀人真凶因故自首投案,或被人揭发落网……当然这都是假设,如果真有这种戏剧性变化,那时,当局受到的舆论压力,恐怕比今天的压力还要大得多,
这种结局绝对不是今天认为薛乃印有罪的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新西兰人愿意看到的。笔者认为,判决任何案件,都应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考验。虽然笔者这篇小文对薛案的’尘埃落定’有疑虑,但从内心希望,薛乃印案巳经真正尘埃落定,成为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