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民营经济大会精神 28条地税政策支持民企发展
发布者: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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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6-25 13:42
重庆鼓励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目前民企可享受的地方税收优惠有哪些?6月21日,市地税局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进行解读称,目前我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有38条,其中与地税有关的政策有28条,涉及扶持创办民企、支持民企融资、鼓励民企技术创新、鼓励转变发展方式、减轻民企税务负担、鼓励民企用工等六个领域。
扶持创办民企方面:新办民营企业,凡属小、微企业的,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民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破解民企融资难方面: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等。
鼓励技术创新方面:民企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
鼓励转变发展方式方面:民营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减轻税务负担方面: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适用范围限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鼓励民企用工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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