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自11月起上调 九成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发布者: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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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2 16:11
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获悉:根据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精神,自11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提高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根据此次中央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11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新的上限标准,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据统计,在不考虑个体户户数和经营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下,2011年度我市原达起征点、新标准执行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共77617户,年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97.39亿元,年应纳增值税额2.92亿元。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这2.92亿元将形成减收,占2011年个体经济总税收(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41.7%。调整后,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将由218263户增加到295880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不含个体一般纳税人)的90.8%。至此,重庆市九成个体工商户将不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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