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办公厅昨天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一是调整增值税起征点:(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是调整营业税起征点:(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