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清明将至,别忘了禁放烟花爆竹规定!4月2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确保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祭扫活动安全有序,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已全面部署开展清明期间安保工作,严查禁放区域生产、经营、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据了解,清明期间,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将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网点、群众集中祭祀场所开展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殡仪馆、公墓、庙宇等群众集中祭祀场所,以及禁放区内的农村、城乡接合部等祭祀祭扫区域的巡逻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从严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在进入墓区、山区、林区的主要道路上设立检查站(点),结合林区防火巡查防控工作,加大对进入车辆、人员的检查力度,坚决防止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山区、林区,坚决防止因上坟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山林火灾。
同时,全市将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线索排查和依法打击工作力度。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规经营储存B级以上和伪劣超标产品、未按要求张贴流向登记标识产品的,一律查清来源,及时组织销毁非法产品,并倒查管理责任;对违规销售、超量储存的,要责令当场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从重处罚;对禁放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查处。
针对个别群众误以为春节后禁放烟花爆竹已结束的情况,民警提醒,《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以及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城市建成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相关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市民在祭拜祭祀活动中一定要服从现场安保人员疏导,避免发生拥挤踩踏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