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春节是《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后,我市城区“限放”改“禁放”的第一个春节
●“11区”包括:北碚、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璧山、铜梁、潼南、荣昌以及万盛经开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看护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频道消息 1月11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全市2019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1月10日发布:今年2月1日起,我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所有区域和北碚等11个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今年春节是《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后我市城区“限放”改为“禁放”的第一个春节。
《通告》明确,今年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所有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以及万盛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通告》同时指出,“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有关管理责任单位要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另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我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值得一提的是,《通告》还要求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燃放区内,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此外,《通告》还要求,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