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日前,市政府网发布信息,公开征求《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记者获悉,送审稿拟规定,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建设附属绿地,比如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用地不低于25%。送审稿还对移植、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等作了明确规定。
如果你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在2019年2月2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
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有要求
送审稿提出,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建设附属绿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比如居住用地不低于30%,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用地不低于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低于3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不低于35%。新建工业园区不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工业用地的具体指标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单块工业用地不低于15%;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用地不低于30%,并应当规划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地。物流仓储用地不低于20%道路和交通设施用地不低于20%。
送审稿提出,如违反本条例上述(绿地率)规定,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其相差绿地面积按每平方米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地价。
公园绿地广场禁止出租
送审稿提出,禁止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出让、出租、抵押。禁止在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内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若违反上述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主城区范围内,需要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数量30株以上或胸径50厘米以上,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400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当赔偿损失,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园林绿地内禁止摆设摊点
送审稿规定,禁止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如果违反规定,责令限期迁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提出,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毁损城市园林植物、设施,破坏、污损城市园林建筑;(二)恐吓、逗打展出动物,捕捉、伤害受保护动物;(三)摆设摊点、种植农作、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设施;(五)在树木、设施上悬挂广告、招牌或其他杂物;(六)进行危害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放生活动;(七)焚烧枝叶、废物,烧烤、烹饪食物等;(八)擅自进行大型集会及商业营销活动;(九)放养畜禽宠物;(十)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及管理秩序的行为。
如果你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faguiyichu@126.com
(二)信函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4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城市园林绿化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