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坪地街道居民曾先生,10月5日不慎跌进一个缺失井盖的窨井,摔断了腿,住院治疗17天花了3万多。曾先生想找相关责任部门讨要说法,但是一个月内找了近10个部门,也没搞清楚坑他的是哪种井,归属哪个部门管理。
害人井盖到底归谁管?几个部门的回答都是:不归他们管。这相同的一问一答,2013年也出现在“坠井女孩”杨丽君的事故中。2013年,长沙女孩杨丽君雨夜失足,跌入窨井,消逝于城市下水道。
消逝于下水道的杨丽君,给城市井盖敲响了警钟,公众及相关部门也对于井盖有了极高的重视。但是,井盖伤人夺命的悲剧依旧在不断上演——2013年珠海、2014年菏泽、2015年成都、2016年徐州、2017年武汉,都发生过类似悲剧。那些消失的井盖,有的被偷走了,有的被冲走了,有的被车碾坏了,有的自己碎掉了……
(坑了曾先生的井)
让曾先生摔断腿的井盖就是被9月“山竹”台风吹到井底的。但为什么井盖缺失半个月都没人管?水务、建设、供电、燃气、电信,都说不是自己的产权。
曾先生辗转各个部门,晕头转向:井盖上有“市政”“电信”字样,市政回复“没查到井盖的归属单位”,中国电信回复“‘电信’二字为用途标识,表示该井盖下的管道是用于通讯等用途,并非指中国电信”;街道建议找城管局,城管局说去找信访办;交通运输局称该路段属于坪地街道办改造项目,尚未移交该局管养……
非要说这几家的推脱卸责很无理么,倒也未必。因为对于井盖的归属及责任划分问题,稀里糊涂是普遍现状。
于是导致的结果,一旦出事,权责不清,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此前有媒体调查报道,在井盖遗失、破损等事件处置过程中,辨识权属单位(尤其在一些费时较长的处置案例中)占处置总时间超过90%,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甄别责任主体单位的情况,延误维修时间,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的人身安全。
另一方面,因为权责不清,不少责任单位抱着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井盖供给质量很难得到保证,日常养护无法有效到位,安全隐患也就此埋下。
(2013年3月22日晚,湖南长沙,突降暴雨,电闪雷鸣。长沙市涂家冲华升大厦旁的赤黄路一片汪洋,21岁的女孩杨丽君不慎落入下水道,随即被急流卷走。杨丽君在黑暗中“漂流”近60公里。60天后,她的遗体在岳阳湘阴被发现。)
相比之下,不少发达国家对于路面窨井盖的管理相对完善,其经验做法对我国具有实用价值。美、日、欧等国家对城市窨井盖管理均有一套成熟、完善的模式,确保不发生隐患,或者发生隐患第一时间能够得到妥善处置。
在美国和加拿大,不论水、电、气、污水、交通及电信,地下通道的管理统一归市政一家。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完全在市政。也就是说,任何一位公民在马路上发现有井盖丢失或看见有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的公共安全隐患时,可去法院起诉负责城市管理的市政。在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城市地下管网也是由一个政府部门统一管理。
在日本,市和区、町各级别政府管理的下水道,在窨井盖上分别采用市花、区花、町花加以区分,私家用地的下水道会在窨井盖上标有“私”字,通过窨井盖的表面纹路就能明确各行政主体的管辖范畴,识别责任主体。
在英国,窨井盖上一律刻有相关负责公司的名字,以便在市民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刻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采取垂直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自上而下的设立各地区的分支机构,在全国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行使监督权力。
以上可以总结出来对于窨井盖管理的一些经验:统一的管理、明确的责任主体、独立的监督体系等。所以,要避免这种无人负责、人人扯皮的情况,应该尽快明确一个清晰规范的管理模式,最终的目标很简单,就是要能确保每一个井盖都有具体的责任人。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从各国的立法可以看出,关于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大都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也就是说,当公共设施致害时,只要是发生了实际损害,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这对我国的例如窨井盖问题致害的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和立法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