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下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强调保护人格权、完善婚姻制度、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草案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编订纂修,打造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
据了解,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看点1
设立人格权编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大亮点就是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说,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
为何要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沈春耀表示,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据介绍,人格权编主要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看点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
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引人关注。目前物权编草案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看点3
保护业主权利
物业擅自改变小区公共部分用途,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却不知营利去向何方……
对此,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其中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同时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事项应当以合理形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电梯、绿地等小区公共设施属于业主所有,相关的广告收益也理应属于业主。草案的规定,在于解决实践中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利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说。
看点4
尊重婚姻自主权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纵使两情相悦也不允许结婚吗?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沈春耀说。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此作出修改,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针对轻率离婚现象,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草案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看点5
就法定救助义务作出规定
根据人格权编草案,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施救。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警察、医师等人员负有这种及时施救的义务,这一规定强化了对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
看点6
保护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
……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
“草案首次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用单独一章对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回应了现实需求。”孟强说。
看点7
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
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谢鸿飞表示,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建立预防、制止性骚扰的机制,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从而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减少和遏制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看点8
维护死者权益
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那么,死者的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草案对此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为保护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提供了法律保障。此次人格权编草案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时也是对成熟司法经验的吸收采纳。”孟强说。
看点9
明确“无偿搭乘”事故赔偿责任
下班后好心免费搭载顺路的同事一程,却不料发生事故导致同事受伤。这种情况下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引发社会各界争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方面保护受害人,另一方面又考虑到驾驶人对受害人的施惠因素,较好地协调两者的利益。”谢鸿飞说,这也有利于维护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
草案还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明确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有利于厘清责任,让受害者及时获得救助和赔偿,也减轻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孟强说。
看点10
进一步约束“霸王条款”
消费者经常遇到这类现象:一些经营者利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用来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被称为“霸王条款”。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服务意识不强,“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草案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草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草案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编草案这样规定,是对现行合同法合理规定的保留和延续,也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说。
看点11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将扩大
故意撕毁对方没有底片、珍藏了数十年的结婚照,该如何赔偿?毁坏了对方传了几代人的传家宝,该如何赔偿?类似这样貌似“谁也说不清”的民事纠纷,今后或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这一新增的规定,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说:“这样规定明确告诉大家,侵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比如损毁了他人的结婚纪念照、弄丢了他人的祖传物品,不是说按照那个物品本身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就可以了,而是还要对因此给物主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说明我国法律开始越来越多地从注重物质的保护拓展到对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保护,这正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
看点12
损害生态环境要惩罚性赔偿
草案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还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根据草案,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无法修复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实践中,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受害人有时很难取证,规定惩罚性赔偿在某种层面上,能弥补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情况。”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认为,草案不仅加大了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力度,同时还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