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认为卖家构成欺诈 法院终审认为卖家属于违约
贺先生称其在网上购买儿童智能手表,但在签收快递时发现收到的是空盒子,他认为商家构成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贺先生的诉请,但北京市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商家行为应属于违约,故依法改判商家退还货款。
贺先生起诉称,其在天猫商城的某数码专营店购买了儿童智能手表20个,价格总计2384元。该店当天通过韵达快递发货,但在签收快递时,贺先生发现快递重量仅为0.1kg,于是他开箱验收,确认快递盒内无任何物品。贺先生认为商家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欺诈行为,故要求商家退还货款2384元并且三倍赔偿损失7152元。
商家表示,其确实收到了贺先生的订单及货款,可能是由于内部工作的失误或是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贺先生收到的货物为空盒子。然而,贺先生发现快递内无货品时,没有与商家联系,而是直接提起诉讼。这时商家才知道发货数量有误。欺诈需要主观故意的存在,而商家并没有这样的故意,故商家请求法院驳回贺先生的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已经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还贺先生货款并且按照三倍赔偿贺先生损失。
商家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认可退还货款,但认为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三倍赔偿。
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商家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而诱使贺先生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故贺先生主张商家存在欺诈不能成立。而商家未依约发货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故对贺先生主张的三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三中院二审依法改判,判决商家退还货款,但不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记者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