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五批)(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公布,清单包括收费减免、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和减负措施等方面,共计37条。
补贴力度大
清单明确规定,经评定的重大新产品,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资金对其研发成本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为:评定的次年按重大新产品评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第二年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第三年再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开发多个重大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另外,对申请创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的市场主体,经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获得以下一项或多项资助:给予“三高合一”专项(高端平台培育资助专项、高端人才团队引进专项和高新技术研发主题专项)支持,原则上每个资助1000万元。
对从事竞争前技术研究为主的,探索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费用最高可达其运营费用的1/3。对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依据企业所得税额及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数额,给予连续三年研发补助。
税收优惠多
清单中还列出了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的项目,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独立企业法人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可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另外,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新开办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两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
对月经营收入3万元(含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免征增值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和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部分收费
清单列出了减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如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在水运口岸免除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集装箱(重箱)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范围扩大到铁路、公路等口岸及特殊监管区。
停止收取企业电子口岸IC卡预录入费,免费办理电子口岸企业用户入网预录入服务。
降低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标额的2‰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中标额的1.2‰收取;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