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明确,经协商现场赔偿对方损失后双方离开,这本是相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鼓励的“快撤”情形。但如果在不适用于“自撤现场”的情形私自弃车而走,就算最终赔偿了对方,那也会被判定为肇事逃逸。目前,男子张某就因此被警方判定为肇事逃逸,被记12分罚款1000元。
撞车后赔了15000元
2月26日晚,李先生驾车途经江北区正大饲料上坡路段时,发现前方一辆原本停在路边的沃尔沃轿车,驾驶室车门都没关好,就突然加速向后倒车,李先生本能地往左侧避让。谁知沃尔沃也突然转向靠左,沃尔沃轿车右侧与李先生的车左前部擦挂后,越过路边隔离栏,撞断路边的一根水泥路灯杆。路灯杆倒下时,正好砸在李先生的引擎盖上,最终沃尔沃轿车底盘被隔离栏托住,车辆无法动弹。
事故发生后,两次强轰油门,试图驾车逃离,但终因前轮悬空而无法动弹。
而李先生察觉对方想逃离意图,便立即报警。发现李先生报警后,肇事司机张某下车与李先生协商。最终,张某当场微信支付给李先生15000元后,李先生驾车驶离现场。
张某也联系修理厂请求拖车救援,而自己也迅速离开现场。
驾驶员被判肇事逃逸
石马河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时,只有沃尔沃轿车停在现场,现场联系该车登记电话,无法找到当事人。
2月27日下午,在前期进行调查取证后,民警通知报警人李先生到大队接受调查,李先生告知民警,自己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记下了该事故的全过程。
2月28日,张某来到石马河大队接受调查,并承认自己正是肇事驾驶员。张某告诉民警,自己主动赔偿并支付了对方15000元,所以就离开了现场。
民警当场戳穿张某谎言:在发生事故后,张某不是第一时间查看事故情况,而是先行试图驾车逃离,在无法驾车逃离后,才下车赔偿对方,然后将车遗弃现场徒步离开。而张某肇事造成的损失较大,而且损坏了市政设施,必须报警等候处理,不能自撤现场。
最终,张某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签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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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情形
不能“自撤现场”
民警介绍,不适合于“自撤现场”私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二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是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是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是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是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是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发生以上几种情形,应当报警等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