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11月24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二审通过了修订后的《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在解读该条例时表示,条例的通过将对重庆市推动劳资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重要作用。
重庆市为什么要修订《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重庆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李燕介绍,中央高度重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要求“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此外,上位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并且当前我市集体合同工作存在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合同签订率高但流于形式等问题,集体协商实践中还普遍存在“不会谈”“不愿谈”的问题。
那么,哪种情形需要开展集体协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方订立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休息休假、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集体协商;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就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说,该条例的修订,首先明确市、区县政府负责领导和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并强化了上级工会在劳资双方集体协商中的指导作用,特别是上级工会的加入,为增强职工一方在集体协商中的协商能力、提高协商技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有助于解决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
为了打破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僵局,推动集体协商争议的顺利解决,条例对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增加了第三方指导的工作环节,明确职工或者企业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二是规定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参与争议协调处理,并为处理争议提供指导。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协调处理的程序。
张山表示,条例的通过不会造成企业用人成本的猛涨,用人单位应当开展集体协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该条例以及此次对本条例的修订,均未超出上位法规定增加用人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方面的义务。另一方面,对工资报酬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能够引导职工和企业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将劳动争议矛盾有效地化解在用人单位内部,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对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