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在商务活动中,支票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使用最多的一种票据。然而,由于出票人签发支票的失误或违规签发支票、一些不法分子精心布局支票诈骗陷阱,不少单位和个人都曾经遭遇了收到支票却无法兑现的情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单位或个人应该怎样防范支票使用风险呢?11月24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专门梳理了相关的知识要点,提醒单位财务人员和个人在接收支票时应擦亮眼睛,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及财产损失。
6大事项必须记载,缺一不可
据介绍,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票人开出的支票必须记载6大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背书应遵循5项规定
支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支票权利为目的,或者以将支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支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支票的背书须遵循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收到支票后无法兑现的法律风险。这些规定是:1.支票的背书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支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被背书人不能将支票继续背书转让,否则,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2.支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效力;3.不得将支票金额部分转让或将支票转让给二人以上,背书人做出以上背书的,视为未背书或者支票的转让无效;4.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5.以背书转让的支票,背书应当连续(转让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支票的被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七种情况下支票不能收
根据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及背书规则等相关规定,单位财务人员或个人在接受支票时一定要仔细检查支票。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提醒,为避免支票使用风险,遇到这七种情况时,支票不能收。
一是没有签名盖章的支票不能收。鉴章空白的支票是“不完全票据”,这种票据无法律效力,必须请出票人补盖印鉴方可接收。
二是出票签名或盖章模糊不清的支票不能收。这种鉴章不清楚或不明的支票经常被银行退票。
三是支票上签章处只有出票人的指印,没有其他签名或盖章,最好拒收。支票上的签名能以盖章的方式代替,但不能以捺指印代替签名。
四是大小写金额不符的支票不能收。
五是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支票不能收,其它记载事项更改没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的支票也不能收。
六是背书不连续的支票不能收。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没有在支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也不能收。
七是超出支票10天提示付款期的支票不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