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10月27日,武隆景区状告美国大片《变形金刚4》(以下简称《变4》)片方一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判决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以下简称“派拉蒙影业”)、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九零五公司”)赔偿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驳回喀斯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一九零五公司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一九零五公司是电影《变4》合法授权的在中国大陆地区合作伙伴。2013年12月26日,喀斯特公司(甲方)与一九零五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内容为“以场景拍摄和台词体现武隆景区品牌和景观”,甲方分四期支付乙方费用600万元,并协助该影片在景区顺利拍摄。2013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喀斯特公司为协助电影《变4》在武隆景区拍摄,对武隆天生三桥景区进行封闭。
2014年4月4日,一九零五公司通过邮件告知喀斯特公司电影《变4》中拟呈现“中国武隆”标识的设计字样。同年4月14日,喀斯特公司向一九零五公司支付前三期合作费480万元。
2014年6月27日,电影《变4》全国公映,但整部电影中并未呈现“中国武隆”的标识。
2014年7月31日,喀斯特公司将《变4》片方派拉蒙公司和一九零五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派拉蒙影业退还其已支付的480万元合同价款,并赔偿其封闭景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1.77万元、预期利益损失120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等共1300余万元,一九零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九零五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喀斯特公司支付合同尾款、滞纳金、律师费等费用1240余万元。
这场历时2年多的官司于昨日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公司赔偿喀斯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同时,法庭驳回了喀斯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驳回一九零五公司的反诉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