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到,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
据了解,该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