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横县法院对一起母亲拐卖亲生女儿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龙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某与苏某某于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11年生育长女苏某甲,2013年生育次女苏某乙。后因感情不和,龙某某欲出卖苏某甲和苏某乙后离开苏某某。2014年农历11月某天中午,龙某某在宾阳县甘棠镇甘棠铸造厂客运站候车室内将苏某乙卖给韦某甲,得款19000元,后苏某乙由韦某甲抚养;同年农历12月某天下午,龙某某在横县校椅镇校椅村委华强木业有限公司斜对面的工棚处将苏某甲卖给韦某乙,得款13000元,后苏某甲由韦某乙抚养。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苏某甲、苏某乙解救交由苏某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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