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记者昨日从重庆市经信委微信公众平台获悉,重庆市经信委对近日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整理解读。
《通知》显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专项直供电的通知》(渝府办〔2015〕26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5〕34号)等政策的执行时限将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此外,重庆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全部纳入售电侧改革试点范围,不再区分存量和增量用户。除已享受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优惠政策的企业外,对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用电减免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15元/千瓦时。取消用户申请用电减容、用电容量暂停次数限制。将容量或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变更时限由按年调整为按月,最大需量按每月生产过程中实际电力负荷确定。
《通知》指出,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日均用气量1万~5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5万~1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5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10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超过20万立方米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3元/立方米;按月用气量实行阶梯价格结算。对经批准的新建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配气价格降低0.2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