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记者6月29日从重庆市财政局了解到,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发出通知,对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作出调整。原定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主城区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的对象不变、补助的方式和额度不变、申报程序不变。
据悉,享受首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的对象是200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具体补助方式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想要获得财政补贴,产权人应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重庆市财政局人士提醒,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超期不再受理此年度。产权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先向纳税多的区财政局申报,如计算的补助额度低于同期补助年度支付的按揭本息,可依纳税多少的次序向其他区财政局提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