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草案中有哪些亮点?
胎儿的权利
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随着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果怀孕妇女的权益遭受侵害,除了她自己有权要求赔偿外,胎儿有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随着时代的发展,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限于个别情形,应提出更全面的保护规定。
“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指出,这也是此次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这一规定的原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年龄从10周岁调至6周岁
打酱油,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王轶认为,现在六周岁小孩儿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些儿童的利益。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是六周岁入学,因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周岁,也与此相关。
监护制度保护对象
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须监护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权益需要维护时,谁可替他们做主?答案是监护人。监护人如何确定?他们应承担哪些职责?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被监护人?草案给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世刚介绍,现行民法通则仅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制度,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而依据这次修改,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不仅如此,成年人如果担心自己将来无法正常参与社会交易或生活,还可以预先选任好监护人,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法人进行新的划分
只分营利性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随着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新组织形态大量出现,现行法律已很难完全纳入,需要从法律上作出调整。
对此,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草案明确,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网络虚拟财产
QQ币网游装备将有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指出,民法总则的立法必须体现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的周延保护;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有效保护无形的财产权利。
见义勇为受了伤
鼓励被救者给予适当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为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专家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这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其次,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
再次,“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