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涪陵一毛皮加工厂负责人李某及工人曹某、李某莲,明知他人生产加工食用油,而为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人体健康的非食品原料“地沟油”,销售数额达320余万元,其行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近日,涪陵区法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42万元;判处曹某和李某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于1996年6月20日注册成立李某加工厂,该厂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猪皮、禽畜内脏、禽畜油渣、餐饮废油(潲水油),仅限于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和生物柴油提炼企业,李某莲负责收购生猪宰杀后废弃的肠细膜、淋巴结、部分内脏、血管、劣质猪肉等。2009年10月,李某与垫江某加工厂负责人林某联系销售食用油后,要求工人曹某将李某莲收购的材料,与收购的餐饮废油(潲水油)分开炼制,并将炼制的成色较好的猪油销往垫江某加工厂。垫江某加工厂将李某收购的“地沟油”通过加工后当作食用油,并销到垫江、贵州等地供人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