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4月15日起,《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市环保局通报称,根据该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我市开展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等5类环境监测服务。
可开展5类环境监测服务
市环保局介绍,《办法》明确,由市环保局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申请进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除提交相关材料外,还要通过市环保局组织的社会环境监测能力评价,合格者才会被纳入名录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并在市环保局官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根据《办法》规定,列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承接企事业单位或环保部门委托的以下5类环境监测服务: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生态类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
如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不予运用。
弄虚作假会被列入“黑名单”
市环保局表示,要是在环境监测中,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在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超范围、超有效期开展监测;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客观性;不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按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和承接监测服务情况等,将会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办法》还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委托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