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将《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草案)》通过后,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我市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将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主任向先全介绍,《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草案)》共13条,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依据,对我市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宣誓誓词、仪式组织、基本程序等进行了细化。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其适用对象涵盖了全市市级到乡镇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