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9月17日,记者从重庆市高级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两年来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量增长迅速,今年前8个月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达2.9704万件,超过去年全年总和。为此,市高级法院向公众提示六大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问题。
市高级法院通报,今年1—8月,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9704万件,标的额218.4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44.9%。
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921万件,标的额118.9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36.8%。
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923万件,标的额49.8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27.2%。
市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民间借贷的内容、主体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现象的交叉比较普遍。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新司法解释”),市高级法院为此特向公众提示六大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刑事、民事交叉问题。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排除嫌疑后,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二是企业间拆借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企业间只能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如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他人牟利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他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是虚假诉讼的判断标准及处理方式问题。新司法解释列举了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经查明为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撤诉;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除有证据证明网络贷款平台为贷款提供担保外,仅向借贷双方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贷款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是利率标准问题。新司法解释采取“两线三区”分段规定:年利率24%(含本数)以内利息受司法保护;24%至36%(含本数)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予干预;36%以上利息为无效,即使给付了也可以请求返还。
六是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今年9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9月1日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司法解释;9月1日前已审结的,不得适用新司法解释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