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7月30日闭幕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将对我市生产生活带来什么影响?市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贾天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从河道规划、河道保护、河道治理、河道利用等方面对河道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部分行政审批可直接在区县办理
贾天平介绍,目前在我市范围内,长江、嘉陵江和乌江由国家管理(具体工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其他39条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由市水利局管理。
然而,由于我市市管河流分布在各个区县(自治县),面积较广,实际工作中,市水利局执法力量不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
各个区县虽然有条件实施管理,但是没有管理权限,使市级河道管理陷于“有权管理的管不着,管得着的无权管理”的矛盾局面。因此,条例在修订中,针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
因此,修订后,条例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除跨区县(自治县)的涉河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余涉河建设项目下放区县(自治县)审批。
其次,关于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此外,条例将涉河建设项目的验收权限,也下放到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张山表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条例不仅将行政审批权下放,而且对河道管理领域的行政审批进行了完善。
例如,条例取消了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的审批。
此外,从信息公开上,条例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河道的名录,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界桩和公告牌,标明河道的管理范围、管理单位等事项,方便公众对河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河道采砂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因此条例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确定采砂单位,以避免“暗箱操作”,并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保证公共财政收入依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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