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杨某在昌平某医院剖腹产两天后,突然病情恶化,不治身亡。她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失,遂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11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41万余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2日,怀孕38周的杨某突感不适,家人将其就近送往昌平某医院,之后医院实施剖腹产产下一女婴,女婴身体情况正常。随后杨某被送入重症监护病房,10月4日11点,杨某从重症监护室病房转往普通病房,当天下午1点左右,杨某情况突然恶化,于下午5点死亡。杨某的亲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基本的监护义务,对杨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该医院在一审时辩称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
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判决医院赔偿杨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1万余元。
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一中院经审理后,宣布维持原判。记者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