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失业保险费率整体下调1个百分点。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利于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就业稳定。
通知提出,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的费率应当统一。
通知要求,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方案,尽早组织实施。
失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1986年,我国开始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失业保险制度功能在促进就业、维护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着“安全网”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明显增强,制度功能需要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此次失业保险费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费率,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