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获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正式更名为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这标志着我市维护轨道交通安全的专业化公安队伍已经成立。
更名后,轨道交通分局的职能调整为:1.维护全市已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区域(含附属设施)的公共安全;2.预防、制止、侦查全市已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区域内(含附属设施)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3.维护全市轨道交通区域(含附属设施)治安秩序,参与轨道交通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处置全市轨道交通区域(含附属设施)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5.对轨道交通安全和消防实施监督管理;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据了解,原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负责的公交客运汽车管理和高速公路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侦办的职能,分别划转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和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