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校企的“国资流失”疑云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劳佳迪|北京报道
1月4日,2015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方正集团高管层大地震。
方正集团官方网站1月5日发布通告称:1月4日,方正集团董事长魏新、CEO李友、总裁余丽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
1月5日晚,方正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北大医药(000788.SZ)发布公告称:北大医药董事长、方正集团副总裁李国军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暂不能履行董事长职责。
新年伊始,4名高管“协助调查”,方正集团再次被推至风口浪尖。
作为“中国第一校企”,方正集团拥有五大产业集团、6家上市公司、3万多名员工,2013年总资产达960亿,是中国资本市场上名副其实的庞然大物。
自2014年11月,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多次实名举报方正集团高管涉嫌内幕交易、侵吞国有资产以来,双方已“交火”超过两个月,一面是政泉控股的“揭黑猛料”,一面是方正集团的“竭力洗白”,市场始终感觉雾里看花。
有媒体报道称,2014年11月初至今,方正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市值合计蒸发57亿元人民币。
1月5日,方正集团还同时宣布了新班子的任命:集团董事长一职,由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桂田担任;集团总裁一职,由北大资产总裁张兆东担任。其通告称:目前,集团经营活动正常。北京大学充分认可集团既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模式,也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集团董事会和经营班子。
与此同时,两个月来“火力十足”的政泉控股,在方正集团新班子亮相后变得低调,甚至保持缄默。政泉控股一位管理层人士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反复强调称:“我们从公开举报开始就不是针对北大的,所以,方正更换了几个‘问题高管’后,政泉上下也都希望能让这场‘战争’熄熄火。”
业内人士推测,政泉控股“熄火”的背后或许还有另一层深意:在政泉控股的倡议下,1月21日,方正证券(601901.SH)即将召开股东大会。此时,正是第一大股东方正集团和第二大股东政泉控股争夺董事会席位的敏感时期。
而公众和市场的关注则更多投射在“中国第一校企”方正集团身上:多名高管“协助调查”的背后究竟有何隐情?是否和政泉控股此前举报的“方正高管侵吞国有资产”有关?
2003年改制:时隔3个月,方正集团净资产竟“缩水”18.5亿元?
政泉控股举报的“方正高管侵吞国有资产”,首先是指李友等方正集团高管涉嫌内幕交易炒卖北大医药股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政泉控股举报称,2013年6月13日,该公司与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受让并代持北大医药股份4000万股,成为北大医药的第三大名义股东。2014年7月开始,政泉控股账上的北大医药股份陆续被卖出。在政泉控股锁定交易账户密码之前,账户内剩余的股份仅为300万股。据政泉控股估算,北大医药的股票买卖获利应该在3.55亿元左右,目前,自己只扣留了约8000万元。转付给北大资源的减持收益中,至少有一部分流入了方正集团高管有关的关联公司。
不过对此说法,北大医药2014年11月21日曾发布公告称,相关减持收益已全部回到北大资源账上。(详见《中国经济周刊》2014年第49期《方正、政泉恩仇录》)
政泉控股举报的“方正高管侵吞国有资产”,还涉及到2003年方正集团改制。
政泉控股在举报信中称:“李友等人在主导方正集团2003年股权改制过程中,为实现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操控方正集团内部及外部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方正集团的国有资产价值低估,使方正集团的净资产从2002年末的20亿元缩水至1.5亿元,并以此明显过低的估值,与由他们自己完全持股的北京招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交易对手,使北京招润以极低成本价获得了方正集团30%股权。”
关于这一举报内容,其实早在2011年,就有媒体连续发文对方正集团此次改制予以质疑,称方正集团被李友及其关系人控制,方正集团的改制是一场“侵占国有资产”的“灰色私有化”。
该媒体报道称,工商资料显示,2003年12月,中保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方正集团的资产评估报告,这份报告以2003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显示:方正集团净资产为1.5亿元。而2002年底,方正集团的净资产为20亿元;2003年底,方正集团的净资产又增至40亿元。如此飘忽不定、大起大落,原因何在?
对于2003年改制期间方正集团的净资产这一关键数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做了相关数据查询。
首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发现,北大资产曾在2005年第7期的《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杂志上发表题为《北京大学:深化改革 迎接新挑战》的署名文章,具体介绍方正集团2003年的改制情况。
方正集团是北大资产所属的控股公司。该署名文章称:方正集团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49亿元。北京大学通过北大资产持有35%的股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1.49亿元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由北京大学向三家战略投资者溢价转让65%的权益,并签署相应的权益转让协议。其中,向两家外部战略投资者—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转让17%、18%的权益,向由方正集团管理层和员工组成的内部战略投资者—北京招润转让30%的权益。
本次权益转让的作价方法是:向深圳康隆和成都华鼎以6倍的溢价转让35% 的权益,作价为3.15 亿元;向北京招润以不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转让30%的权益,作价为4480 万元。
同时,记者查询方正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公告发现,有关公告中显示,截至2002年末,方正集团的净资产为20亿元左右,而非上述北大资产署名文章所说的1.49亿元。
比如,方正延中科技(即方正科技前身,600601.SH)2003年6月披露的配股说明书显示:截至2002年末,方正集团净资产20.06亿元。
再如,西南合成(即北大医药前身,000788.SZ)2003年11月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02年末,方正集团净资产20.68亿元。
20亿元的净资产,为何在3个月后,就“缩水”成了“1.49亿”元?
四两拨千斤的神力
公开资料显示,上述三家战略投资公司都和李友等方正集团高管关系匪浅。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招润成立于2001年6月,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多位“方正系”高管位列自然人股东之列。其中,李友出资329.8万元,余丽出资233.2万元,魏新出资47.8万元……
2011年曾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招润除投资方正集团外,并无其他业务,其净资产一直很少。2005年末的总资产只有1.7亿元,净资产为-390万元,其后几年总资产、总负债一直徘徊在6000余万元,净资产在250万元左右;2009年末,其总资产6295万元,净资产250余万元,负债率高达96%。相较之下,方正集团无疑是个庞然大物:截至2010年3月,方正集团的总资产为500多亿元,净资产为208.96亿元。
净资产250万元的北京招润,竟能拥有方正集团60多亿元的净资产(按股权30%计),运营着数百亿的庞然大物。其四两拨千斤的神力可见一斑。
而另外两家战略投资公司—深圳康隆和成都华鼎,据称也与方正集团高管有着或明或暗的关联。
2014年底,政泉控股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深圳康隆与方正集团表面看并无关系,但是,在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上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发现,深圳康隆的一些股东与方正集团的一些高管的亲属有着一系列姓名巧合。如,深圳康隆的股东有宋玉华、姚晓峰,而据媒体报道,方正集团总裁余丽的母亲和丈夫,姓名分别为宋玉华、姚晓峰;再如,深圳康隆的另一股东陈永畅,与媒体披露的方正科技前财务总监、副总裁李××的丈夫同名。
此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成都华鼎的四位自然人股东中,有余丽、方××和冯××,与方正集团前任或现任高管同名。
曾有媒体报道称,由于深圳康隆和成都华鼎是方正集团高管的关联公司,方正集团上述改制方案遭到了北大有关人士的反对,所以两家战略投资者才于2004年退出,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康隆和成都华鼎都于2004年以“零对价”将股权转让给了北大资产。至此,北大资产持有的方正集团股权由35%增至70%。其余30%股权仍由北京招润持有至今。
这也是北大资产、方正集团近年来回应“私有化”、“高管侵吞国有资产”等质疑时,经常出示的证据。
2014年12月,方正集团与政泉控股的“口水战”愈演愈烈时,北大资产发布声明称:方正集团是北京大学的校办企业,不是某个人的企业。
律师分析:“改制至少导致几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关于2003年方正集团的改制,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应该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志龙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综合分析,当初改制时能够认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曹志龙律师是上海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也是上海国资委的法律顾问。对于北京招润这类入股过程,曹志龙也坦言“企业及控制人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理由是这家公司是改制集团的关联公司,公司高管对改制集团的净资产及股权转让都充分了解,可合理认为其具备故意或过失。”
中银律师事务所资深证券律师付明德也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即便当时方正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的财报存在一定水分,与评估报告也不应当存在如此大的差距,“能够断定,在改制过程中,对净资产的评估肯定是不真实的,按照评估值转让股权,至少导致几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付明德强调,由于参与改制的战略投资方由方正集团高管出资设立,公司高管就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资产非法占为己有的嫌疑。
另有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分析称,虽然魏新、李友等人是“被要求协助调查”,目前尚不能判断涉及事情的严重程度,但从北京大学迅速更换方正集团高管的举动来看,魏新、李友等人的案情很可能并不乐观。
曹志龙律师告诉记者,若司法调查结果显示,的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则国企改制转型过程中非法侵吞国资的典型案例,包括此前东窗事发的“广州最大贪官”张新华案,或许可以作为量刑参考。
公开资料显示,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假借企业改制之名,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券等手段,将白云公司所属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套房产、土地及债权非法转至由其主持成立并实际控制的广州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14年12月9日,广州市中院对张新华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新华贪污2.84亿元、受贿近亿元,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合并判处死刑。
“在《刑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都存在关于侵吞国有资产的规定,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刑事、行政和民事三重责任。”曹志龙说。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如下两项规定:“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