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杭州“富二代”撞死小贩案背后的法检分歧
新华网杭州12月24日电(记者裘立华)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22日发布消息,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驾驶保时捷越野车撞死小贩的被告人孙睿“过失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提起抗诉,认为“量刑畸轻”。这起案件背后的法检分歧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无证套牌保时捷越野车撞死小贩
今年1月16日晚11点,被告人孙睿开着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载着女友从上海赶到杭州参加朋友的派对。当时孙睿刚开了一个月的车,家人就给新买了这辆走私车,不仅是套牌,连驾驶证也没有。
在保俶路少年宫附近,孙睿倒车时撞到了小吃摊主王良利和王晨芳的手推车。王良利要求孙睿下车查看,孙睿未下车并趁机驾车朝北继续行驶。
因找酒吧,被告人孙睿驾车经前方路口又折返沿保俶路由北向南行驶。看到车辆返回,王良利追上去将车拦下。妻子王晨芳见状,也站在被告人孙睿驾驶的车辆右侧前方阻止车辆前行。王良利随即到驾驶室左侧前车门处敲窗坚持要求孙睿下车处理纠纷。孙睿欲赔款了事但拒绝下车。
孙睿在法庭上回忆说,自己新手上路,又没证件,怕下了车就被他们讹上了,所以坚持不下车。
但孙睿越是不理睬,周围的人就越气。僵持之下,孙睿连续踩了三脚油门,顶撞王晨芳。此时,王良利情绪更加激动,拉住驾驶室车门的把手,边拍车窗边大喊。这时更多的人围了上来。
但孙睿此时反而加大了汽车油门。而王良利的手没有离开车把手,导致被车辆拖行,摔倒在绿化隔离带上。王良利头部遭受挤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今年6月份一审开庭时,检察官指控孙睿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王良利生命受威胁,仍持放任态度,已触犯刑法,且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
孙睿则辩解称自己根本没想到要故意杀人,造成对方死亡非其本意。辩护律师称,孙睿的行为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一审判决:“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抗诉:量刑畸轻
12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由于此案敏感度高,审判前多次召开审委会,请了一些专家和社会人士对此案进行研究。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情发生时,王良利站在车辆左侧拍打车窗,他的危险在于车辆在开动过程中,是否紧抓车门把手。没有证据显示孙睿觉察到了这种危险。而且当时事发深夜,视线差,孙睿从车子加速到事故发生仅2秒左右的时间。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孙睿未留意车辆左侧情况也合常理。另外孙睿开车才一个月左右,没有驾照,情急之下,没有观察到王良利的情况,也属情理之中。
开车逃离现场后约20分钟左右,孙睿带着女友驾车路经事发现场,后又去了聚会地点。几个朋友都说,他情绪平静,看不出有什么异样。直到被警方拦截下来,孙睿还不清楚出了什么事,开始还以为是查酒驾,后来听说出人命了,才蹲在地上嚎啕大哭。
法院认为,由此可以印证,孙睿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孙睿开车顶逼,然后加速逃离是故意,但当中还有数次采取点刹缓行等行为,所以不能认定孙睿对王良利的伤亡结果存有放任的故意。只是因为和王良利的轻微纠纷,就激发孙睿不顾对方伤亡,有违常理。
于是,法院认定王良利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孙睿在行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孙睿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针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杭州市检察院迅速作出反应。杭州市检察院介绍,经过检委会多次讨论,认为此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有误,将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改变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错误,量刑畸轻,于是决定向浙江省高院提起抗诉。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有误,孙睿对王晨芳是“顶撞”而不是“点刹”。另外,王晨芳是被顶撞后“摔倒”在车头右侧,而非判决书描述的“避让”至车头右侧。
同时,孙睿明知车辆左侧站着王良利等人拍打车窗、拉拽车门,大声喊叫。但孙睿不顾王良利等人的生命危险,采取先向左侧打方向,又向右侧打方向一系列危险动作加速逃离,最终导致被害人王良利死亡的结果。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理由不当,割裂案件整体事实,片面以局部细节认定犯罪性质。同时,一审判决以起因的轻微而否定被告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有违刑事司法常识。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睿主观上具有放任故意,应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法律界:独立审判和依法监督都是法治建设的进步
此案判决和抗诉情况播发后,立即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法律界认为此案的公开化,既体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又体现了检察院的依法监督,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研究会理事阮方民认为,此案确为疑难案件,案件证据容易引发不同判断。法检两院作出各自的判断,都有道理。
“很欣喜的是,法检双方这次都回到法律赋予职责。过去为了打击犯罪,过多强调了配合和支持,使得两者之间的制衡功能扭曲,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杭州市律协刑委会秘书长、资深刑辩律师王晓辉认为,法检两院的判断,应该都是经过慎重思考后的理性行为。“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判断,因为知识、经验、阅历、认知等因素,作出不同的理解和判断都是正常的!”
浙江省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周建伟也认为,法院一审没有认定检察院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而作出判决,本身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独立审判意识,而检察院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对审判依法监督,也是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重大担当。
“我们过去公检法之间的分歧实在是太少了。不少冤案的产生很多时候就是因为各自没有把好关,缺少监督!”周建伟说。
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认为,事实和真理是越辩越明,辩论和公开是保障诉讼程序实现公正的基本原则。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需要司法机关充分展示证据,析法说理,让司法审判公开透明。每一起有影响力的案件,都是一次很好的法律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