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芳行贿案是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的绝佳案例
雅芳行贿中国官员总额不是165万美元,而是多达800万美元
雅芳行贿案引发关注
此前一些媒体报道称,“根据SEC文件,雅芳向中国官员行贿9600笔,行贿总额165万美元”。但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报道。SEC文件说的非常清楚,从2004年到2008年第三季度,雅芳中国向中国官员提供了约800万美元的现金及等值物,这还没有算2003年之前的。其中9600笔总和价值165万美元的资金,仅仅是专用于提供给官员进行餐饮和娱乐消费的。除此之外,雅芳还向中国官员提供了价值170万美元的雅芳产品,以及价值40万美元的其他礼品,包括中国网球公开赛球票、LV产品、Gucci包,以及Tiffany钢笔等。另外,还有1百万美元是用来给中国官员旅游的。其中一个旅游项目是全程由雅芳支付的18天美国之旅。
由于SEC文件提到的这几个行贿子分类加起来还不到800万美元,因此可以确定,雅芳的行贿项目还不止这几样。文件里也提到了诸如为避免惩罚而直接打到受贿官员私人账户的资金。
雅芳在中国行贿的动机:影响政策及官员索贿
这份16页的SEC文件,不仅提到了雅芳在中国的行贿内容,同样重要的是,完整描述了雅芳在中国行贿的前前后后,实乃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的绝佳案例。
1998年中国政府全面禁止包括直销在内的传销,但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了允许直销条款。因此雅芳希望成为中国首家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这是雅芳在中国行贿的直接动机。早在1999年,雅芳聘用的一位经理的入职合同就清楚注明,他的任务,就是让雅芳受到相关官方机构的注意,打开与这些官方机构进行沟通的渠道,并培养出能确保雅芳在商业上成功的“关系”。此后,雅芳中国就开始给中国官员提供餐饮、娱乐和旅游。
2003年10月,雅芳被非正式地告知,雅芳将成为中国首家获得直销经营试运营许可的企业。在这一近乎索贿的“鼓励”下,雅芳继续行贿官员,并支付费用公关媒体。直到2004年4月,雅芳不断从中国官员处获得非正式的“试运营许可”将要批准的消息,随后,雅芳都会继续提供贿赂,并开始频繁地行贿省级和市级官员。
到2005年4月,雅芳果不其然地成为中国首家获得直销试运营许可的企业,并在北京、天津和广东开展业务。
雅芳行贿案的曝光则再证《美国海外反贿赂法》(FCPA法案)的威力
2008年,雅芳中国行贿东窗事发。但并不是中国有关方面查出,而是来自内部举报。SEC文件详细披露了雅芳内审部门在行贿问题上是如何处理的。事实上,早在2005年4月,雅芳的内部审计部门已经发现了雅芳中国用于行贿的支出,并试图对此现象进行限制。然而,雅芳在经过内部讨论,包括聘用外部顾问评估这一事件后,雅芳仍然未能对雅芳中国的行贿现象采取限制措施。直到2008年5月,一位被解雇的雅芳中国经理向雅芳总部法务部门指控了雅芳中国的行贿现象,内审重新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向美国司法部告知了行贿事实。从而令真相开始曝光。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跨国公司行贿现象屡见不鲜,内部审查机制也并不总是有用,但确实是有不少行贿事实最终是由内部揭发出来的。
而更引人瞩目的事实是,雅芳的内审部门之所以会不断去审查雅芳中国的行贿行为,都是担心这种做法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即FCPA法案。雅芳内审部门甚至试图用关于FCPA法案的培训课程来遏制他们亚洲同事的行贿行为。雅芳最终向美国司法部告知行贿事实,部分也是担心行贿若是被外部揭发,会被美国证交会按FCPA法案处以更加严厉的处罚。即便如此,雅芳最终也还是付出了1.35亿美元。
自1977年FCPA法案生效以来,该法案就一直是跨国公司最大的噩梦。根据这一方案,美国证交会不仅可以处罚在海外行贿的美国公司,连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如西门子等等,也会因行贿而受到美国证监会的巨额处罚。换言之,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行贿行为,最主要的惩处者,反而是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据美国有关机构发布的信息,近年来美国查处了74家公司,其中24个公司腐败活动在中国涉案。
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就西门子美德两国贿赂丑闻官司召开新闻发布会
SEC文件提供了明确的雅芳行贿线索,有关部门不能再按兵不动
长期以来,美方曝光的跨国行贿,中方受贿方鲜见受到公开曝光或查处
美国打击跨国公司在海外行贿,动机是担心这些行贿行为妨碍了其他公司公平竞争。但对于行贿行为发生的所在国而言,其在法治、公平竞争方面受到的损害只会更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行为,往往只有美国进行查处和巨额惩罚。而中国方面,不仅往往对行贿方没有任何动作,就连受贿者,也鲜见有受到公开曝光或查处者。
最知名的案例无过于“朗讯门”。2004年4月,当时的科技巨头朗讯被曝安排大量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前往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斯尼乐园和纽约等地游玩,出资千万美元。案发后,电信设备巨头阿尔卡特朗讯就涉嫌在中国行贿一事,同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将支付250万美元罚金。美国司法部网站公布的文件称,在朗讯于2006年被阿尔卡特收购之前,曾于2000年到2003年之间邀请中国官员314人次旅行,其中包括纯粹的观光娱乐旅行。2004年11月,“朗讯门”事件在美败露8个月后,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就向北京市反贪局提交了一份长达800页的文件,就其公司在中国运营中涉嫌向中国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进行了通报,其中涉及到中国几大电信运营商。然而,迄今为止,看不到对朗讯案受贿者的查处,在近年的反腐案件上,根本找不到一些与朗讯事件对应的人和事。
另一个知名例子是,建设银行前行长张恩照曾因涉嫌收受美国金融IT公司AIS的贿赂于2004年在美国遭到起诉,张恩照被指接受了AIS公司支付的100万美元现金。但2006年9月28日,张恩照在北京受审时,检方并未认定张恩照接受美国贿赂一事。
2012年,辉瑞制药行贿丑闻日前曝光,该公司10年来向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的医务人员和公职人员行贿200万美元以上。当时,国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对医务人员违规接受社会资助等情况,卫生部门将绝不护短、毫不手软地查处。但迄今也没有看到对辉瑞案受贿者的查处。
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案件,在美国曝光的还有很多。而国内的受贿方,到底是已经查了还是没查,理应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按兵不动”的一个可能原因,受贿名单可能确实没有
美国那边查行贿热火朝天,而这边对受贿者“不动如山”,客观上的理由也是存在的。由于美国FCPA法案只关心行贿行为,不关心受贿者,所以很多人往往猜想,SEC文件即使没有提供具体的受贿者名单,但实际上这份名单是存在的,至少雅芳应该是掌握的。但据SEC文件的说法,这有点想当然了。按照雅芳中国的说法,不保留行贿对象的名字和行贿的具体用途,这是受贿者必然会提出的条件,否则的话,受贿者会感到害怕而不跟你打交道。因此,雅芳中国的行贿文件上,是找不到具体的受贿人名字的。这就是贪腐者的狡猾之处。其他跨国公司在行贿名单的处理上,或许也采取了跟雅芳类似的做法。
这大概就是为什么雅芳行贿门2008年曝光后自查后不足数月,商务部“郭京毅窝案”爆发,原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落马,但曾力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直销体系”,一手向雅芳等外资公司发放了“直销牌照”,被理所当然认定为雅芳行贿对象的邓湛,在判决书中,其受贿罪行不包括涉及雅芳的行贿。
但这次雅芳行贿案,SEC文件仍然有很明确的线索,理应追查
没有具体名单,是不是就没法查处受贿者?当然不是。事实上,依据SEC文件,执法部门只要有心思,追查受贿者是完全可能的。9600笔餐饮和娱乐消费也许不好追查,但旅行类的贿赂,不就可以依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出入境记录、酒店住宿纪录进行追查了吗?而这方面的线索是非常明确的:前述提到的全程由雅芳支付的18天美国之旅,总额9万3000美元,提供对象是广东食药监局的官员,时间是2005年12月和2006年1月;总额32万8000美元的3-5天南中国旅游,对象是200名国家工商总局的官员。有这样的线索,只要愿意查,当然是能够有结果的。如果给雅芳行贿事件立案,传召雅芳中国员工进行调查的话,有更多的线索也不在话下。
美国证交会(SEC)关于雅芳案的文件
雅芳案这种类型的行贿案,应想法应对
雅芳行贿的方式是小额、多次,非现金,向多人行贿
目前,反腐浪潮正在一浪接一浪进行,但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引人注目的这些落马者大多还是“传统”的贪官形象,以单人受贿为主,巨额,收的也多数是现金。但雅芳行贿案完全与此是两个类型:为了规避中美两国的法规,行贿方式多是以小额礼品方式进行,而且是向多人行贿。虽然单笔额度多在200美元以下,但数量极多,能达到9600笔。这种行贿方式其效果或许不如通常给单个领导的巨额款项来得直接,但基于其“礼轻”、“人多不责众”带来的安全性,也依然很受欢迎。这种类型的腐败事件,很可能非常广泛,但却成了事实上的盲区。
从行贿方面入手,《反商业贿赂法》亟待出台
应对这种类型的受贿,极有必要从行贿方面入手。美国FCPA法案的威力我们已经见识到到,但中国的《反商业贿赂法》却迟迟不见诞生。有人认为,这“也许是出于招商引资环境的考虑”。当局或许认为在这样的历史时期,存在一定的腐败润滑剂对经济发展有作用,但长期来看,不仅外资更看重公平的投资环境,打击行贿对国家整体发展也是极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