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频道消息 12月18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经修订后的《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重庆市质量强市发展战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展会开办者也要对商品质量负责
“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和主体责任。”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例如消费者购买商品,某些商家会附带赠品,还有一些商家会搞一些抽奖活动,以奖品形式来促销。以往,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认为,赠品和奖品反正也是“白送”的,因此不太关心赠品和奖品的质量。
但条例对此明确规定,赠品、奖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即需符合在奖品、赠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一方面是因为奖品和赠品可能存在安全、健康风险隐患,另一方面也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庆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条例还明确: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需对入场经营者进行审查,明确其产品质量责任,并定期检查。如本市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取消产品质量定期送检
为降低企业负担,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实施抽检制度,原条例规定的生产者要定期将产品送检的制度,将随着条例的实施而取消。
在行政部门进行抽检时,检测、检验费用将由财政列支,企业不再承担。
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条例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生产者获知某产品可能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向消费者发出警示,并需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产品等措施。
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某产品有上述问题的,可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产品的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要及时配合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
对上述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采取措施的,将被处以相应罚款。
抽检后产品残值应退还生产者
行政部门对产品的检验,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
检验中抽取的样品,从市场上或者企业仓库中随机无偿抽取,并现场封存。
对检验后产品的残值,检验机构应退还给企业。如果样品不是因为正常检验而导致破损的,检验机构要依法给予企业赔偿。
部门行动
重庆重庆市质监局:
将实施违法行为约谈告诫制度
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规定,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管模式为,质监主管,质监、工商分工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12月18日,重庆重庆市质监局局长助理宋炳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重庆市质监局已经完成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实施后的执法培训工作,并形成了相应的配套制度。
例如,为了落实对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的奖励,经中央批准,重庆市将重新设立“市长质量管理奖”,周期为两年。
重庆市质监局还根据条例规定,起草了明年的监督抽查计划,进一步把监督抽查的重点放到涉及人民群众安全的重点产品上来。
对抽查工作,初步起草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制度,近期将公布实施。参照条例规定,重庆市质监局将实施违法行为约谈告诫制度,对产品质量问题突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实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将依法对其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告诫。
重庆市工商局:
将针对奖品赠品质量问题开展专项执法
“作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的主管部门,重庆市工商局将及时编制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加大执法力度。”12月18日,重庆市工商局副局长陈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管,重庆市工商局还将构建重点产品溯源抽查机制,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不仅抽查市场上的产品,还将追踪其产品批发、仓储的“源头”,提高流通领域抽查的针对性。
特别是针对条例提出的,将奖品和赠品纳入质量监管范围,重庆市工商局在条例实施后将针对奖品和赠品质量问题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此外,为减少重复抽查,减轻企业负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查。但针对抽检中发现有问题的商品等,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
企业反应
检验制度改革将大幅降低企业负担
本报讯(记者 杨冰)“《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实施后,产品检验制度改革,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负担。”12月18日,鸽牌电缆产品质量部部长何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何军介绍,此前鸽牌电缆每年要接受质监、消防的4次定期检查和4次抽检,检验费用加上送检样品成本,每年需花费10万元左右。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实施后,定期送检取消,一年两次抽检,检验费用由财政列支,企业只需负担样本费用。而且《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还规定,样本检验后残值要退还企业,这样每年检验的成本基本可忽略不计,企业负担减轻不少。
评论
贯彻落实《条例》 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014年8月1日,《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提高重庆市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是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同时将产品范围扩大到生产者、经营者、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对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提出了严格要求;建立健全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生产者的出厂检验制度等;强调了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的禁止行为;建立了生产者对缺陷产品的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制度;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处理;将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统一管理。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职责。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尽的职责。《条例》强调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确定了本市产品质量监管实行质监部门主管,质监、工商分别负责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的体制。这种制度设计既符合上位法规定,也符合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的职能分工,又避免发生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的问题,完善强化了质监、工商部门的质量监管措施,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了执法信息共享,创新了质量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了产品质量分类监管、风险监测、违法行为约谈告诫等制度。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
产品质量检验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技术保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虽然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检验,但是其检验行为直接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利益,规范检验机构的行为,既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公正、真实,也保障受检对象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规定了检验机构抽取样品的要求;规定了检验机构在检验结束后退还样品的要求,强调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