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蔡华伟
本版24日登出《少年救人为何不是“见义勇为”》后,各界反应强烈。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表彰,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本版采访相关人士,探讨如何对待“小英雄”。事实上,这个话题远比我们想象得复杂,差异、争议一直存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辽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都拒绝接受采访。
——编 者
一问 为何不能鼓励小英雄
孩子自我保护能力低,不鼓励是怕其冲动犯险
记者:对于未成年人救人各地大都低调处理,为什么?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各地情况不一样,目前北京这边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要认定,不弘扬。因为孩子的安全意识比较薄弱,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容易模仿同龄人的行为。所以不弘扬主要是怕孩子盲目冲动。
浙江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不管是不是成年人,只要他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本省条例要求的,就应该不折不扣地得到表彰和保障。只是在宣传中可以提醒未成年人,这样的做法存在怎样的风险,可以有怎样更好的办法,可以怎样更好地智为、巧为。
未成年人本就属于社会保护的对象,虽然不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却应该具备见义勇为的精神。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这样的高尚品质都应当得到传承。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见义勇为是传统美德。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说,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利于培育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良好道德品质;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健全和自我保护能力低的特殊性,为避免见义勇为可能蕴含的风险和伤害,从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不鼓励和宣扬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此,基于未成年人生存权优先次序的考量,目前我国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
二问 如何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可以不表彰,但救助得有,政府要做好保障
记者:未成年人一定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吗?
浙江见义勇为基金会:目前见义勇为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都是各地有各地的条例。浙江省规定,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自然人,而对于其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没有限定。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北京,见义勇为的称号由民政部门来认定。《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没有提到年龄的问题。
记者: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了,怎么认定?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我们在工作中,只要符合见义勇为的相关标准,不管是不是成年,都会认定。
浙江见义勇为基金会:在浙江,未成年人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也会得到认定。当然,我们不提倡未成年人冲向危险,但是,“不提倡”并不等于反对。如果因此不评定见义勇为,无疑走向了极端。因此,符合条件的该认定就要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一定要依靠政府,而不是基金会之类的民间社团。目前,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根源就在于政府职能的缺失,保障的缺位。
郭开元: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迹可以不广泛宣传,但是事实和性质不容置疑。在确实存在着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实时,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要慎重处理,一方面要坚持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的态度,不进行公开的表彰和宣传。另一方面,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依据,按照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进行适当奖励,尤其是对于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要及时进行必要救助。
给予救助、优待,不意味着“鼓励”。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害未成年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法律信仰,甚至会出现心理问题或者行为问题。因此,在法律执行中要人性化执法,而不能僵化和教条,这是法治精神的要义。
三问 “不鼓励但要救助”能否通行
应该立法认定,否则或致二次伤害
记者:各地对于该不该认定、救助未成年人义举,存在不同的做法。“不鼓励、但要救助”这样的原则能否作为通行原则呢?
郭开元:认定不一主要是因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规定的法律层级低,主要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就难免会带来立法不统一的问题,造成各地制定的有关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样,这也是亟须完善的地方。
浙江见义勇为基金会:希望有统一的全国法律、规定,不然各地理解起来不一样,而且涉及跨省认定的时候就容易有问题。
比如2012年,浙江有个司机,叫童樟宝,在山东为了救人牺牲了。根据浙江的相关规定,我们无法认定外地的情况,只能请山东方面认定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但是拖了一两年了,山东那边一直没有回复,也不说是,也不说不是。家属很难受,当年守着童樟宝的尸体过了年,我们也爱莫能助。如果有全国的法律和规范,就好操作得多了。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各地各有各的标准,肯定有麻烦,认定上、待遇上也有差异。比如北京,外来人口多,在北京做了好事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过一两年要回老家了,后续的保障要转走,我们的基金也有限,难以把外来人口也覆盖了,但是北京这边的保障可能比其他地方要高一些,他们回去了可能待遇会差一些。
郭开元: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会影响法律执行的社会效果,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另外,这会使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不能得到及时救助,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这与见义勇为制度建设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的理念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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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评“见义勇为”无年龄限制
2012年4月7日,新疆博乐市第八中学的李元君,与同学在博尔塔拉河南大桥附近玩耍时,两位同学不慎坠河。李元君跳进河水营救,因不谙水性,献出了年仅14岁的生命。为表彰李元君的英雄行为,2013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自治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陈朝中表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可以不鼓励,但是不能不认定。相关法律、办法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适用年龄加以限制。
据陈朝中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可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当见义勇为者以私权代位政府公权救助他人时,政府有义务对其进行补偿,这也符合国际立法精神。”陈朝中说,不过,在宣传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要提醒未成年人不要贸然见义勇为。(记者李亚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