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系列国平评论之七
国平: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并不只是一种按照法定程序治国理政的决定。这样的理解,没有触及依法治国背后的深层目的。
依法治国,旨在落实中国国体与政体的大目标。中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意志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就此注定了带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执政使命。法治的基本宗旨,也就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规定。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就在法治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过程中,得到全面的落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宗旨就是全面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可见,社会主义政治本质上就是民主政治。一切以非民主的政治理念理解社会主义的尝试,都是不得要领的。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有强大的现代观念、制度机制和运行体系共同推动。正如习总书记强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就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权利”。换言之,落实人民民主,必须坐实在法治化的平台上,才能实现。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习惯于将社会主义民主理解为人民群众的直接民主、街头民主、大众民主,因此在思考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的时候,常常脱离法治的轨道,展开非规则的遐想。这是一种误导。中国共产党要领导人民实行民主,缺乏严格的法治观念,没有可靠的制度机制,放逐有效的奖惩规则,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就很难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种在法治化轨道上才能有效推进的民主形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是一种沿用既有的民主经验就水到渠成的自然进程,而是通过依法治国加以落实的政治发展。诚然,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的民主形式,缺少强有力的制度领导,就缺少强有力的政治核心;缺少人民当家作主,就缺少民主政治的行动主体;缺少依法治国,就缺少必须的法律规章。三者齐备,三者统一,方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契机。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来理解,首先是由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确定下来的国家根本法规定的。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只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最重要的根据和理由。其次,社会主义民主也是法治化的国家基本制度框架所确立起来的民主形式。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权,以及行使代表权时发挥的、监督一府两院的功能,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法精神。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则以协商民主的形式,将民主协商的法律条规、行政目标,融入法律法规、政府施政目标之中,从而落实人民的民主权利。
不论是立法民主、还是协商民主,抑或是其他社会民主的形式,都不可能运行在无视法规保障的机制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除开法治化路径,别无其他途径。犹如习总书记引用古语所言,“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唯有依法治国,人们才能遵守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才有望形成法治共识,并由此杜绝法外特权、违法冲动、犯罪意念。依法治国,为人们划出一条在什么范围行动属于行使民主权利、在什么范围行动属于违法违规的分界线。缺少这条法治界限,人们就会陷入手足无措的混乱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的所谓民主,就只会引发政治动荡、民族悲剧和国家灾难。
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宪法明确规定清楚了的。但人们缺少相关的法治理念、缺少制度安排与行动规范,一切权力就会陷入滥用的危机。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之下的民主。这既有利于杜绝滥用民主权利导致的社会政治动荡,也有利于真正且有序落实人民民主权力。这是中国人民现当代政治经验的耳提面命,不能不真诚信从。(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