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体系”向“法治体系”迈进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之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断,标志着中央的法治思想从“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的深化和发展。
过去我们强调“法制”,重在法律及制度,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本次全会指出,实现“法治”还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较于“法制体系”,“法治体系”内容更加明确,界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范围更广,增加了实施、监督、保障环节,并将党内法规明确纳入;各内涵之间关系更加协调、统一,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是基础,实施体系是重点,监督和保障体系是关键。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规范。毕竟,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谓良法,应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这也是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应有之义。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求以有效的实施维护法律的生命力与权威,而核心就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依法行政。为此,全会提出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事关依法治国能否真正落实。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要求重视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同于其他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主体,被宪法授予了监督宪法实施及解释宪法的权力。因此,完善其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激活其“护宪”职权,意义重大。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也是依法治国之关键。为确保维护公正这一法治生命线的司法之公正,全会提出的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亟需试点、推行。同时,依法治国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促使我们建立健全其培养、准入、交流、职业保障制度。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各项事务的领导,其内部法规对国家影响甚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我们相信,在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将建成,法治中国终将实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焦洪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