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重庆市民政局消息,从今年10月1日起,重庆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标准(详见右表)。同时,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比照重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据了解,以上保障标准中,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重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重庆最低标准,重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区域对象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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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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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三无”人员
最低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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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对象
最低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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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 |
385元/人·月 |
225元/人·月 |
480元/人·月 |
350元/人·月 |
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县、荣昌县、万盛经开区 |
375元/人·月 |
220元/人·月 |
465元/人·月 |
345元/人·月 |
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
365元/人·月 |
215元/人·月 |
450元/人·月 |
340元/人·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