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题:哪些罪要重罚 哪些罪该减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中的论辩
新华社记者崔清新
“走私核材料、武器弹药”的死刑罪名到底能不能减?“盲驾”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是否可行?“代考入刑”是不是重了?收买拐卖妇女儿童者要不要加重处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3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与会人员就部分罪名“孰轻孰重”展开了热烈讨论。
【“毒驾”“盲驾”列入危险驾驶罪?】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了危险驾驶罪,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其中包括醉酒驾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认为“毒驾也应入刑”。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发现,吸毒人员吸毒后易产生幻觉,其驾驶机动车危险性与醉酒驾驶相当,甚至更加严重。
除了酒驾、“毒驾”,全国人大代表蒋婉求还提到了“盲驾”。她说,中国拥有手机者大都是“低头族”,其实刑法要把脉当前的社会,对“盲驾”这事应该有一个说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也建议将此款再增加一种情形,即“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他认为,在驾驶中玩弄手机和手持终端比醉驾和毒驾更具有危险性。醉驾入刑已经使事故率大大降低了,如把毒驾和玩弄手持终端也入刑,相信事故发生率一定会进一步下降,对保证乘客的生命安全有很大作用。
【“代考入刑”重不重?】
草案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为犯罪。
吴恒委员认为,专门就关于考试的问题作出考试作弊入刑的规定非常好,国家规定的考试,比如高考,追求的是公正,让每一考生都有公平机会考试。如果作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要予以入刑。
杨卫委员说,代考是一个很不好的行为,是欺骗,造成不公平,很多学校对代考行为都做出了开除规定,这种行政处理手段是恰当的。但他认为,草案的规定是不是太狠了?对年轻的学生,有时候为了帮同学,有的是想挣点外快,就因为这个入刑,是不是处罚过重?
杜黎明委员也表示,代考更适宜用行政处罚进行规范,涉及这类人员主要是相对优秀的人员,很多都是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查处,社会效果不好。
何晔晖委员建议,作为一般性的行为情节,以行政处罚为好,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也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走私核材料取消死罪?】
草案取消了9个罪的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迟万春委员说,减少死刑的标准是什么?如根据“在实践中较少适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核安全,包括核材料、核武器、核设施,在所有安全中是第一位的。这些方面一旦有事,就可能造成的社会恐慌及涉及到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其他问题,因此当前不宜取消。
李安东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核材料罪”死刑。走私核材料和核扩散带来的危害是常规武器弹药不可比的。世界各国都把核材料管制列为最高级别,特别是一定要确保不能落入恐怖主义分子之手。保留该项死刑罪名可保持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和震慑,在国际上也可彰显我国对于确保核材料安全的决心。
姒健敏委员认为,在我国,没有死刑是不合适的,但最终死刑应该取消。建议逐步减少死刑的同时应确立终身监禁的规定,不让杀人者再有继续犯罪的可能并震慑他人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也不该免死?】
张健委员赞成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但不赞成取消走私武器弹药品的死刑罪名。他说,现在我国反恐形势日益严峻,贩毒、走私中的暴力抗法事件逐渐增多,国内的非法武器不是减少而是增多了。走私武器弹药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的隐患,如将这一罪行免死,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何晔晖说,死刑罪罪名的确定,在立法的时候更多考虑的是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的后果,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因此,她认为不应减少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罪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认为,国情不同、民情不同、法情不同,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本国的实际。中国的现阶段适当保留死刑罪更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更有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继续加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的处罚?】
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草案针对该情形作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刘政奎委员认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的行为,也不能免予处罚。没有买才没有卖,也才没有伤害,对于收买行为打击不能太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权保护理念的提出,“买人犯罪”的意识已深入人心,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势必造成收买者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发挥社会正面引导的作用,也不利于有力打击买方市场。建议将此款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