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重庆市印发了《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工作进行了规范。《意见》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超过人社部门责令支付期限7个工作日,有关组织或个人将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社部门将调查拒付报酬组织或个人的财产状况
《意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意见》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
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人社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调查具有支付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等证据或收集相应线索,对涉及逃匿、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证据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人社部门责令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意见》明确,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应及时作出责令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决定。
人社部门责令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意见》规定,责令支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受送达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
人社部门在查办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拒绝调查、逃避支付工资者移送公安机关
经两次以上(电话、短信、网络媒介等方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或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以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
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具有可以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情形的,则按照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
移送前,人社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通报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配合人社部门向行为人进行法律教育,督促行为人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
一旦有关组织或个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拒执法,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逃匿,或有其他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人社部门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法院、检察院、人社、公安互相监督互相协助
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人社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也可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人社部门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各类劳动报酬纠纷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细则可登录市人社局官方网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