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记者从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的“武隆景区诉变4违约”媒体沟通会上获悉,武隆景区已于7月22日按法律程序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变4》片方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和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影网)分别作为一、二被告被起诉违约,武隆景区要求《变4》片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目前法院已接受诉讼材料。
据介绍,武隆景区与《变4》片方签订“合作协议”时,曾进一步约定“具体情节呈现待电影剧本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要签署补充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后,武隆景区多次要求签署补充协议以确定具体情节,甚至在电影公映前,武隆景区还多次提出此要求,《变4》片方均明确表示电影剧本和将来公映的电影会呈现“中国武隆”标识,并将其设计拟植入电影中的“中国武隆”效果图发给武隆景区。基于对《变4》片方的信任,武隆喀斯特公司垫付了在武隆景区的拍摄费用,并依约向对方支付了合同款人民币480万元。
可《变4》上映后,武隆方发现,片中并没有“中国武隆”的标识。一时间,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影网)与武隆景区的合作纠纷成为关注焦点。此前,武隆景区相关负责人赴京与电影网磋商,并于7月7日在京召开“变4违约·武隆维权”新闻发布会,提出如果《变4》片方未对其违约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武隆景区将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但被告方并未对我们作出任何正面回应,这让我们感到非常遗憾,所以决定正式起诉片方。”武隆喀斯特旅游公司总经理黄道生说。
据悉,武隆景区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在其出品的电影《变4》以DVD载体发行或在电视以及数字播放平台播出该影片时加入并正确显示“中国武隆”标识,以向全球观众提供一个正确载有“中国武隆”标识的特别版电影;二是要求《变4》片方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人民币480万元;三是要求《变4》片方承担武隆景区为配合《变4》拍片封闭景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四是要求《变4》片方赔偿武隆景区合理预期利益损失人民币1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