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日前发布了《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三种方式。
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主城区以外的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重要商圈可实行差别化收费价格政策;主城区以外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
《办法》同时规定了三种情况可免收停车服务费: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住宅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时间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点)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