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市民和旅游界关注的《旅游法》实施后的“第一旅游案”,分别在重庆渝中、江北法院开庭审理。8名游客状告多家旅行社违约,要求赔偿。
去年9月前,谭力、张哲荣、谭楚昌、叶瑰丽、曾正、黄娅灵、梁洪波、张建军等8人,分别在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海外旅业、重庆渝之旅国旅等旅行社报名、缴费,以每人参团费1.6万多元至1.7万多元不等的价格,于去年9月20日至10月4日,参加了由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组织的希腊德法意瑞15日游。8名游客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各被告在旅游合同附件中或口头上将希腊、法国、意大利、瑞士、德国等五国的17个精华景点约定为本次旅游的另行付费项目,但在旅游过程中,北京凤凰假期国旅领队最后拒绝了包括8名原告在内的28名游客(来自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等四省市的八家旅行社)参加“比萨斜塔、贡多拉游船、凡尔赛宫、夜游巴黎、铁士力雪山”等另行付费项目。8名游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他们承担完成未完成的5项另行付费项目并赔偿每人违约金14585元。
被告抗辩称,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并没有明确另行付费项目,所以被告没有组织原告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举示了《变更协议》等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另行付费项目、被告是否有义务组织另行付费项目、《旅游法》35条应该如何理解、被告的行为否构成违约等。
起诉共分为6件诉讼案件。在法庭调解环节中,部分被告和原告当庭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有旅行社开庭前表示愿意对其中2名游客每人补偿4000元来和解;也有被告当庭拒绝了法官提出的调解建议。
渝中区人民法院的多名承办法官表示,由于8名原告参加的是同一旅游服务产品,且被告相同,法庭将组织各承办法官进行综合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