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5月11日电(记者韦慧、裘立华)曾经的国税局职工,如今却成为一起涉案资金高达7.72亿元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主犯。日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被害人多达1900余人、席卷浙江
江山市区及峡口镇、贺村镇、淤头镇等七个乡镇的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陈小林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6名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7岁的陈小林是浙江江山市人,1997年9月,他到江山市国税局工作,2011年8月辞职。在国税局工作时,陈小林见平日里接触的企业主请客吃饭很大方羡慕不已,便想通过融资,投资做生意赚大钱。
2006年9月,陈小林出资5万元接盘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江山银通担保公司,该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既未经国家批准,又无明确的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陈小林以投资所需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
收到集资款后,银通公司即与被集资对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为江山市华鑫材料厂,担保人为银通公司,并出具相应收款收据。陈小林将这些资金以更高额的利息进行放贷。殊不知,所谓的华鑫材料厂其实是个空壳子,根本就没有任何生产经营项目需要投资。
早在2005年4月,陈小林注册了江山市华鑫材料厂,其母亲郑某是该厂的挂名经营者。2006年因材料厂排放不达标,被江山市环境监察大队责令停业,陈小林以货款未收回等理由申请保留了该厂的工商登记。2008年4月,银通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父陈某文。
为了扩大银通公司在当地的影响,拓展非法集资渠道,2008年4月后,陈小林又在江山市的峡口镇、贺村镇、淤头镇等乡镇分别设立了银林(银洋)、银翔(银汇)、银源(银江)投资咨询事务所(服务部)等7个分理处,均模仿银行进行装修、配置,还雇佣人员担任银通公司及分理处的管理人员。
2009年6月及2010年8月,陈小林又先后注册成立了江山市鑫鼎房地产公司、江山市鑫鼎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上述公司继续实施非法集资活动。期间,他将部分非法集资款项进行盲目投资,投资前未经科学地策划和论证,投资后也不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致使投资亏损甚至根本无法收回。
为了保持3家公司实力雄厚、资金充沛的假象,陈小林在当地大肆宣传。他先后在电视台、报纸投放广告,又在银通公司搬迁时进行庆典宣传活动,还捐款赞助举办银通杯、鑫鼎杯体育比赛、汽车展等。
案发前,陈小林的公司早已摇摇欲坠,为了支撑最后的财富梦,他仍大肆非法集资。经司法鉴定,陈小林自2006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非法集资本金总额为7.72亿余元,未偿还的债务余额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为2.12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小林的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