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 徐骏作
4月17日,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朝阳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以秦志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
此案是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因此,该案也被称为“打击网络谣言第一案”。
这场司法实践对打击此类犯罪有何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这把“火”灭得对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杨澜等多名公民,引发大量网民对杨澜等人的负面评价,相关信息累计被转发4100余次。
经查,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编造政府机关天价赔偿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该虚假信息被转发11000次,评论3300余次,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法院认定,秦志晖的行为分别构成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从刑法有关规定和‘两高’司法解释看,‘秦火火’的行为无疑符合这两项罪名。考虑其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也是合适的。”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如此看待此案的判决结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刘明也认为此案判决结果“公正、合理”,体现了刑法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他说,从本案判决看,主审法官对于被告人秦志晖的犯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基础稳固,有关利用网络实施诽谤和寻衅滋事行为的定罪标准适用也是正确的。
刘明表示,本案判决书对于“两高”司法解释的具体适用方法作了较为充分的说明,这为日后我国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参考。
“该案回应了公众对和谐安宁网络秩序的期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李怀胜认为,本案首次将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空间,这意味着在刑法层面已经确认网络社会与传统空间一样,既有个人的私密空间,也有属于社会公共秩序的领域,有助于确立网络的秩序观念。
李怀胜表示,该案更深远的效果是“划定了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的界限”。他说,任何人在网络中都应当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轨道。只有不触犯法律红线,在网络上才能充分地享受自由。
看网络推手如何“忽悠”
网络空间一旦有谣言产生,往往会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转发,甚至引起现实社会的恐慌和混乱,即使存在理性、质疑的声音,甚至有受害人“辟谣”,也往往被海量信息淹没。秦志晖、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部分网络推手、网络大V,正是利用网络传播特点,“把握”网民心理,掌握网络造谣“技巧”,扰乱正常网络秩序。
秦志晖、杨秀宇被捕时,曾如此供述: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使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宣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在分析网络传播的负面效应时,王四新将网络比喻为“一个露天的公共广场”。他说,由于部分网民自身定位不清,加之怀有“法不责众”的错误心理,容易“起哄”“泄愤”。
现实社会中,造谣诽谤可能会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网络同样如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新闻出版法规处处长杨颖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我国还存在法律宣传还不够深入、监管滞后等问题。”
刘明认为,以“秦火火”为代表的所谓网络推手,通常围绕社会热点事件或公众人物,以捕风捉影和夸大事实的手法,编造具有爆炸性的谣言或诽谤信息,并组织网络水军,在短期内迅速将其炒成热点话题,从而博取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他说,由于这些信息伴随着“求解释”“求辟谣”的表达方式,因此很容易造成一种集体追问的假象,而不明真相者对这些虚假信息的转发,不仅会使其传播范围呈几何级数般扩张,而且还会无形中为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背书”,从而形成不法信息传播的恶性循环。
如何净化造谣的土壤
2013年以来,多地警方陆续依法查处了一批有组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案件,网络造谣传谣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有专家指出,网络谣言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依法严厉打击外,更需多管齐下,还网络一方“净土”。
具体来看,在治理谣言过程中,网站肩负哪些责任?刘明说,对于网站来说,应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审查和处理力度,当有证据证明特定信息确为虚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从网站上撤下,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不良影响扩大。
“网民个人要理性上网,不能随便站队、不负责任地转发。网络本身找资料很容易,有些消息该核实的要核实。随手转发、评论那些子虚乌有的信息,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王四新认为,网民应该具备“理性、客观”的态度,网络名人更应该担负起公共责任,严格自律。
2013年12月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查阅信息、发表言论的主渠道之一。近年来一些腐败分子的落网也表明网络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有人担忧,在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会不会侵害言论自由?
对此,刘明认为,无论何时、何地,恶意造谣、中伤他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要防止以打击网络谣言为名侵害公民言论自由,就应严格依循法治原则、依法办案,禁止擅自扩大网络谣言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同时,还应避免“选择性执法”,对所有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一视同仁,依法进行处理。“只有营造一个良性、健康的言论环境,才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真正保障。”
王四新表示,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也很重要,尤其是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可能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消除网民疑虑。
“相信随着行政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法律法规的逐渐健全,公民诚信、法治意识的逐步提高,我们的网络环境会越来越好。”杨颖说。(记者 王昊魁 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