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本报记者 侯捷宁
商业银行一级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拓宽。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在于补充一级资本,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二是指明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程序。商业银行应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的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指导意见简化了优先股发行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订等行政许可程序。三是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国务院、证监会已出台的优先股试点政策文件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预留了政策空间。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指导意见对优先股股息支付、投资者回售、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条款予以明确,使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更具可操作性。
“与一般公司不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在于补充一级资本,其条款必须符合《资本办法》有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下转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