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曾经在街头多次骚扰孕妇的嫌疑人贾某在公安莲湖分局接受审讯本报记者张杰摄
体型偏瘦、分头、穿着邋遢、有点对眼、身高约1.7米、40岁左右……连日来,有着上述体貌特征的一个男子,在西安北大街、省妇幼保健院、交大二附院以及西门和西稍门附近,接连尾随、搭讪甚至突然袭击独自行走的孕妇。
昨日下午,在西门附近,该男子出现在民警视线内,当他再次搭讪、尾随怀孕女子时,被守候民警抓获。
1『没任何征兆突然打我肚子』
“当时我正过马路呢,没有任何征兆,一名男子突然一拳就砸在了我肚子上。”回忆起十多天前发生的一幕,周女士仍然感到恐惧。3月19日,周女士从二府街十字过马路,没想到刚走到路中间时被人打了一拳。“我是从西往东走,他是从东往西走,我们在路中间相遇,当时我没注意,没想到他突然冲过来就给了我一拳,然后快速跑到路西边去了。”周女士说,此时路口的红灯已经亮了,把他们隔了开来。
“太突然了,他跑得很快,而且那天下着雨、天气也不好,所以根本没看清他的样貌。”周女士说,跑到马路对面的男子并未立即离开,而是隔着马路用挑衅的眼神看着她。
周女士报了警,并在警方的帮助下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随后,经过医院检查,她除了有轻微的内出血外,胎儿没有异常,这才让她悬着的心放了下来。
2多名孕妇被袭作案男子体貌相似
周女士的事情被媒体报道后,有相同遭遇的4名孕妇和她取得了联系。这些孕妇中有不知名的网友,还有周女士朋友的朋友。“有一个妈妈联系我说,去年2月份左右,她在省妇幼保健院附近被袭击了肚子,后来在交大二附院附近又正巧碰到那个人了,也是挺吓人的。”周女士说。
市民野女士说,今年3月12日她也遇到过“疑似男子”的骚扰和尾随。当时她正在过马路,一名男子突然问她怀孕几个月了,她没搭理,对方嘴里一直嘟囔着“小心点”,她吓得赶紧上了公交车。
3月21日,西门附近也发生了孕妇被袭击的事件。3月22日下午,市民张女士和另外三名同事在北大街同行时,被一名男子一路尾随,并差点被袭击。张女士说,当时她们正准备上楼,突然被该男子堵在了门口,他正准备伸手打她肚子的时候,恰好被单位保安看到,经保安呵斥才缩回了手,并迅速跑掉,当保安追出去时,该男子已不见了踪影。
经大家沟通,袭击她们的男子有着相同的体貌特征:40岁左右、体型偏瘦、分头、穿着邋遢、有点对眼、身高约1.7米;作案方式也几乎相同:多选择独行孕妇,或搭讪、或尾随、甚至当面言语威胁,有时则毫无征兆被突然袭击。该男子多选择在北大街、省妇幼保健院、西安交大二附院以及西门和西稍门附近作案。
省妇幼保健院的医务人员也证实,有相同体貌特征的男子年前频繁出现在医院周围,但并没有在医院内外做出骚扰或袭击孕妇的举动。工作人员最初怀疑这名男子是来偷东西的,直到媒体最近报道几起骚扰和袭击孕妇的事件后,院方通过比对才发现这名男子和嫌疑人有些相似。
3警方微博征线索重点地段布控
针对这起系列骚扰孕妇案,省市各级领导极为重视,迅速从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公安莲湖分局、新城分局、碑林分局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
随后,@西安公安还通过新浪官方微博,向全社会征集线索。同时,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对案发地周边的群众、目击者和受害者进行逐一走访,并在北大街、西大街、西门等重点地区及背街小巷进行布控守候;另一路民警则组织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巡逻防控部署,对各地区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严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通过警方连日来的侦查,犯罪嫌疑人被锁定。随后,专案组民警一路赶赴嫌疑人家中守候,另一路在重点街区布控。
昨日下午1时许,民警在西门里沃尔玛超市附近布控时发现,一名与嫌疑人体貌特征极为相似的男子出现在警方视线内,随即对其重点跟踪。
“一名怀孕女子路过时,他果然上去搭讪了。”昨日,公安莲湖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大队长靳烽辉说,当该男子被拒绝后,他又尾随另一女子到西门外的环城西苑内,正伺机作案,民警上前将其抓获。
4嫌疑人被刑拘作案动机正调查
公安莲湖分局副局长张根勤说,经过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贾某(41岁,西安市人)对其袭击孕妇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贾某一直没有工作,还离了婚。”靳烽辉说,贾某住在莲湖路附近,家里母亲已经去世,现在与父亲以及10多岁的孩子一起生活,而对嫌疑人作案动机以及是否有精神类疾病等正在进一步调查。
靳烽辉说,2012年5月,该男子曾在灞桥区冒充交警进行罚款而被抓获,随后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军警人员被警方行政拘留过。
“估计还有其他受害人。”靳烽辉说,受害者可以向公安莲湖分局进行举报,联系人李博,电话15353496235。
昨晚9时许,遇袭孕妇周女士说,事发后,她心情一直不太好,昨日和家人到了秦岭山里散心,得知作案男子已被警方抓获时,她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再也不用担心其他孕妇受害了”。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周金柱采写
焦点疑问
疑问1
嫌疑人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目前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那为何不是故意伤害呢?公安莲湖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大队长靳烽辉说,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目前受害者报案情况看,还没有达到伤害的结果。”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如果后期继续有受害者举报,而且确实达到伤害结果,也可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疑问2
嫌疑人若真患有疾病是否影响量刑?
“即使被鉴定为精神疾病,其监护人也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昨日,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小东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并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即便是嫌疑人确实患有心理障碍,也不会影响其量刑。(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