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纠纷新规 消费者可向虚假广告代言人索赔 商家侵权网站平台担首责
知假买假合法 可索十倍赔偿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属于消费行为,受法律保护,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直接向虚假广告代言人索赔。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消费者哪些权益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立法完善逐渐明晰。
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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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虚假产品
可起诉广告代言人
不良商家利用明星等公众人物为自己的虚假产品代言,消费者今后可以直接向虚假广告代言人索赔。
针对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权益。规定明确 “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同时法院对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支持。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典型案例
东方肾脏病医院在《四川日报》刊登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的广告,王泉看到广告并咨询后,向医院邮购了价值20180元的“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GS系列全息治疗仪”,结果病情没有得到改善。
王泉认为广告不实,开始打官司,告媒体和医院,诉讼中撤销了对《四川日报》的诉求,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广告及给王泉的回信中隐含了能根治肾病,误导他花费了不必要的治疗费。判决医院赔偿40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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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 能获法院支持
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司法解释给出了肯定的答案。“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
“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是否合法?最高院民庭庭长张勇健表示,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者起到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也会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最高法还在进一步研究,没有最后结论。
典型案例
消费者孙银山明知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出售的“玉兔牌”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了14包,到收银台结账后径直到服务台索赔,遭到拒绝后起诉。法院判决指出,超市认为孙银山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超市支付十倍赔偿金共5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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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不合格 可要求十倍赔偿
“十倍赔偿”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即使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只要食品药品不合格,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孙军工表示,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
典型案例
消费者华燕在食用从天超仓储超市购买的山楂片时,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当日,华燕到医院就诊。虽然超市举证华燕自身牙齿牙壁较薄,容易受伤,但是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天超公司承担全部损害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另一个案例中,消费者皮旻旻花4480元在重庆远东百货购买了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10盒,因为山珍公司没有及时对生产标准进行延续,皮旻旻认为食品不合格,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5倍赔偿金,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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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购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要途径之一,很多消费者担心,如果在网上买食品、药品,出了问题,找不到网店怎么办?
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网络交易平台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