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大病住院,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就能报销更多费用。昨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根据《办法》,今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按照起付标准不同,报销将分三段累进补偿,报销比例分别为40%、50%、60%,全年最高可补偿20万元。
参保就可享受待遇 不用额外缴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自付费用(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医疗费用补偿。
市政府网表示,《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已于今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健全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庆市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为更多患者减轻经济负担。
按照《办法》,凡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均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患大病后,只要满足条件,就可在享受基本医疗报销的基础上,享受自付费用“二次报销”。
值得一提的是,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参保人员不用额外缴费,就能自动享受待遇。
报销分三段累进补偿 最高补偿20万
按照《办法》,基本医疗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可再次享受补偿,具体如何操作?
《办法》指出,大病保险每年度的起付标准,将根据重庆市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的参保情况,以及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
补偿标准方面,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可分三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10万元(含)以内、10万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分别报销40%、50%、60%。
大病保险费用的结算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人每年累计补偿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跨省市就医 市民或需先垫付后结算
针对大病保险费用结算,《办法》解释称,可分三种情况处理。参保人员在市内或与重庆市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与重庆市尚未建立异地结算平台的其他省(区、市)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需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再凭有关资料前往参保地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参保人员跨区县就医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将由商业保险机构依托重庆市医保医疗费用结算平台,每月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