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红包,不仅让“白衣天使”这一称谓蒙尘,更让病人失去对医疗机构的信任,没有安全感。9月24日,《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次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红包等一系列不正当行为作出了严厉规定。
收红包等行为将被重处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关乎民生和百姓生命安全,修订草案针对当前医疗机构一些不良现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首当其冲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据了解,地方性法规对医生收红包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全国并不多见。
此外,修订草案还指出,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患者就医;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使用假劣药品、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泄露医疗职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等行为,也将被禁止。
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违反上述情形任意一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职医生不得设立医疗机构
一些医生,一边在大医院工作,一边又开个小诊所。在修正草案中,这种行为被禁止了。
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另外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此外,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已被吊销执照的医务人员,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也不能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针对一些医疗机构将部分科室承包出去的现象,修订草案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出租或者变相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将科室或者业务用房变相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规定者,除了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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